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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关于拍卖保证金的规定
2025-07-10 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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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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