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机场落南通 跨区域建管的法律透视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西媒体聚焦

上海第三机场落南通 跨区域建管的法律透视

2025-08-27 22:47:09 来源:剑盾法律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近日,沪苏南通新机场公司正式成立,上海机场集团持股 51%、南通城建集团持股 49% 的股权结构,标志着上海第三机场(南通新机场)步入实质推进阶段。这座规划为 4F 级、近期年旅客吞吐量达 4000 万人次的机场,作为跨沪苏两地的重大基建项目,其选址、建设与运营全程贯穿多重法律规范。剑盾法律网结合《公司法》《民用航空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剖析项目背后的法律逻辑与风险防范要点。

上海第三机场落南通 跨区域建管的法律透视(图1)

一、跨区域合作:股权结构锚定法律权责边界

沪苏两地企业合资成立机场公司,是跨行政区域基建项目的典型合作模式,其股权设计直接体现法律层面的权责分配。剑盾法律网解读,此次 51% 与 49% 的持股比例,并非单纯的利益划分,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了项目主导权与协同义务:

控制权归属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海机场集团持股超 50%,拥有股东会决议的绝对话语权,可主导机场规划、运营标准等核心决策,确保项目与上海航空枢纽体系的衔接;

地方协同的法定责任:南通城建集团持股 49%,虽不掌握绝对控制权,但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并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对涉及南通本地的土地供应、配套交通建设等事项行使建议权,保障地方权益。

剑盾法律网同时提示,此类跨区域合资公司需重点防范 “权责脱节” 风险: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重大事项(如空域申请、航线审批)需双方股东一致同意” 的条款,避免因单方决策引发区域利益冲突;同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连带责任。

二、空域选址:法定规划优先于地方意愿

上海第三机场最终落子南通而非苏州,核心原因之一是空域资源的法定规划限制,这背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及《民用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严格约束。剑盾法律网剖析:

空域审批的法定主体与流程: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七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空域规划权归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仅可提出需求,无权擅自决定。苏州因周边军民用机场密集(如苏南硕放机场、上海虹桥机场),空域资源已达饱和,依据《民用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空域使用应当符合空域规划,避免相互干扰”,其机场申请难以通过法定审批;

南通空域优势的法律适配性:南通虽已有机场,但新机场选址避开了现有航线冲突,且符合《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航协同发展战略规划》中 “上海国际航空枢纽辐射苏中苏北” 的法定定位。国家民航局对南通空域的审批,既遵循《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空域的划设和调整,应当符合航空安全、正常、高效的要求”,也体现了区域民航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原则。

针对公众关注的 “地方意愿与法定规划冲突” 问题,剑盾法律网解读:地方政府的机场诉求需服从全国及区域空域总体规划,苏州 “机场梦” 搁浅并非政策倾斜,而是法律对空域安全与效率的刚性要求。建议地方政府在提出基建需求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空域合规性评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调取空域规划文件,避免盲目投入前期调研成本。

三、落地保障:土地与环评的法定前置程序

机场建设涉及大量土地征收与环境影响,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法定程序,这也是南通新机场推进的关键法律前提。

土地征收的法律红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机场建设如需征收集体土地,需履行 “发布征收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拟定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 五步法定流程,且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剑盾法律网支招被征地农民:若发现征收方未履行听证程序或补偿标准过低,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向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监督,或提起行政诉讼;

环评的法定否决权:《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机场建设属于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国家生态环境部审批。南通新机场需重点评估飞机噪音、废气排放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依据《环评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通过环评不得开工。

剑盾法律网警示,部分地方基建项目存在 “先开工后补手续” 的违法情形,南通新机场作为国家级枢纽项目,需严格遵守 “先审批后建设” 的法定原则,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项目停滞或被追责。

四、行业洞察:长三角机场群需构建法律化协同机制

上海第三机场的推进,是长三角机场群建设的缩影。目前长三角已有 24 座机场,未来将增至 32 座,如此密集的机场布局,更需通过法律机制平衡竞争与协同。剑盾法律网提出三点原创建议:

建立区域民航协同法规体系:由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联合制定《长江三角洲机场群协同发展条例》,明确机场定位分工(如上海机场主打国际航线、南通机场侧重国内中转),避免同质化竞争;

统一空域管理标准:依据《民用航空法》,推动国家民航局在长三角设立 “空域管理协同中心”,简化跨省市航线审批流程,提高空域使用效率;

完善旅客权益保障规则:针对长三角机场间中转需求,制定《跨机场中转服务规范》,明确航空公司、机场在行李转运、延误换乘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旅客权益。

上海第三机场的建设,不仅是交通枢纽的扩容,更是跨区域基建法律协同的实践样本。剑盾法律网强调,重大基建项目唯有以法律为纲,明确权责、规范流程、平衡利益,才能实现 “建得成、运营好、可持续” 的目标,为长三角一体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黄忠)

[责任编辑:沈萌洁]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