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 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 2 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其中时任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委书记陈华擅自上马 “水秀”“灯会” 旅游项目的案例引人深思。这位曾主政富川多年的官员,不顾当地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际,未经科学论证便斥资 2230 万余元打造旅游项目,最终因运营失败导致项目闲置、国家利益受损,其行为不仅是形式主义的典型表现,更触碰了法治与纪律的红线,剑盾法律网认为,此类事件暴露出的权力任性,亟待以法治刚性加以约束。
从法律视角审视,陈华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多重违法违纪。作为地方主要领导,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执意拍板项目并擅自决定 “先施工后补招投标手续”,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而其 “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质上是对公共资金的任意挥霍,违背《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资金应 “量入为出、讲求绩效” 的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渎职犯罪。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权力运行的失序。通报指出,陈华还存在 “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为亲属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插手工程项目谋利” 等行为,这些情节串联起一条权力寻租的链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权力行使有明确规范,而陈华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其 “双开” 及被逮捕的结局,彰显了 “法治之下没有特殊权力” 的铁律。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形象工程” 的背后往往是权力脱离法治轨道的任性妄为。富川县作为贫困县,有限的财政资金本应优先用于民生改善,陈华却为追求政绩盲目上马旅游项目,最终导致项目半年后便因入不敷出停摆,2019 年 “灯会” 项目拆除、“水秀” 项目闲置,不仅浪费了扶贫资源,更损害了群众利益。这种行为与 “以人民为中心” 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也违背了《政府投资条例》中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的规定。
剑盾法律网认为,遏制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关键在于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一方面需强化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与责任终身追究制,让 “拍脑袋决策” 者付出法律代价;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务公开与公众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化。此次广西通报典型案例,既是对形式主义的整治,更是对法治权威的维护 —— 唯有让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才能杜绝 “劳民伤财” 的闹剧,让公共资源真正用在民生刀刃上。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