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塔架扣索崩断致 12 人遇难、4 人失联”——8 月 24 日,中国中铁公告的川青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事故,引发社会对工程安全与法律责任的高度关注。涉事项目由中国中铁全资子公司中铁大桥局承建,合同额约 4.36 亿元,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这起重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惨痛的人员伤亡,更涉及《安全生产法》《民法典》《刑法》等多部法律的责任认定问题。剑盾法律网聚焦此案,解析事故背后的企业主体责任、伤亡赔偿法律依据及事故调查流程,同时提出 “全链条安全监管” 的合规方案,为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事件还原:事故经过与应急处置
8 月 22 日 3 时 10 分,川青铁路青海段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现场突发意外:辅助钢梁架设的吊索塔架前端扣索突然崩断。据中国中铁 8 月 24 日公告,事故已造成 12 名施工人员遇难、4 人失联,涉事企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政府开展抢险、搜救与调查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尖扎黄河特大桥全长 1596.2 米,合同额约 4.36 亿元,由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全资子公司)负责施工,属于川青铁路重点控制性工程。中国中铁在公告中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提及 “事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这一表述未能平息公众对工程安全管理的质疑 —— 吊索塔架扣索为何突然崩断?施工前是否开展安全检查?涉事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疑问均需在后续调查中通过法律程序厘清。
法律解析:事故涉及的多重法律责任
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民法典》《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联合安全生产法律专家、律师,对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分层解读:
一、涉事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剑盾法律网解读,中铁大桥局作为施工单位,需承担以下核心责任:
安全设施与设备保障义务:吊索塔架扣索属于关键施工设备,企业需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修维护。若调查发现扣索存在质量缺陷(如材质不达标、未及时更换老化部件),或架设前未进行荷载测试,即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需承担主要责任。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若遇难、失联人员未接受过吊索塔架作业专项安全培训,或未配备合格的防护装备,涉事企业需承担 “培训失职” 的责任。
应急处置与报告义务:事故发生后,企业虽启动应急预案,但需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 条,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存在 “迟报、漏报” 情况,将面临额外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114 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事故造成 12 人遇难,已构成 “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为重大事故),涉事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
二、伤亡人员的赔偿与抚恤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施工人员因工死亡或失联(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赔偿: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24 年标准约为 100 万元)。剑盾法律网提示,涉事企业若未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且不得减免。
民事侵权赔偿(若存在第三方责任):若事故因吊索塔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施工人员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 1203 条,向供应商主张 “产品责任侵权赔偿”,要求其与涉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若存在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如未发现扣索安全隐患),监理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企业额外抚恤与补偿:除法定赔偿外,根据行业惯例,涉事企业通常会与遇难者家属协商额外抚恤补偿,包括家属交通食宿费、精神慰藉金等,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情况协商确定。剑盾法律网建议,家属在协商时可委托律师参与,确保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与合理诉求。
三、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撤职、罚款与行业禁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95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同时,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剑盾法律网解读,中铁大桥局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等,若被认定存在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如未组织隐患排查、未落实安全培训),将面临撤职、罚款(年收入 60%),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刑事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若调查发现事故系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导致(如强令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隐患仍继续施工),根据《刑法》第 134 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如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剑盾法律网提示,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中,某桥梁施工事故责任人因 “未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导致坍塌”,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此案可作为参考。
此外,若存在 “瞒报、谎报事故”“销毁事故证据” 等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 139 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业洞察:工程安全监管的漏洞与治理方案
尖扎黄河特大桥事故并非个例,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因 “设备隐患”“管理疏漏” 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行业监管的深层问题。剑盾法律网联合工程安全专家、法学学者,提出以下治理方案:
一、核心漏洞: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重进度、轻安全” 的功利倾向:部分施工企业为赶工期、降成本,压缩安全投入(如减少设备检修频次、简化安全培训),导致 “安全制度流于形式”。例如,此次事故若存在 “为加快钢梁架设进度,未按规定对扣索进行二次检测”,即属于典型的 “进度优先” 忽视安全。
设备采购与检修的监管盲区:吊索塔架、扣索等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检修环节缺乏透明化监管,部分企业存在 “采购劣质设备”“伪造检修记录” 等问题,而监理单位若未履行 “设备进场验收” 义务,进一步放大风险。
跨部门协同调查机制不完善: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住建、交通等部门虽会联合调查,但往往聚焦 “责任认定”,对 “同类隐患排查”“行业整改” 的推动不足,导致 “同一问题反复出现”。
二、治理方案:构建 “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技术升级:推行 “设备全生命周期溯源”
建议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强制要求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如吊索塔架、起重机)加装 “物联网监测芯片”,记录设备采购、验收、检修、使用的全流程数据,实现 “来源可查、状态可监、隐患可预警”。例如,扣索的受力数据、老化程度可实时传输至监管平台,一旦超出安全阈值,立即触发预警,禁止继续使用。
制度完善:落实 “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桥梁、铁路等重大工程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实行 “安全责任终身档案”,若项目投用后发生因施工遗留隐患导致的事故,即使责任人已离职、退休,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 “工程安全黑名单”,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任人纳入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投标(期限不少于 5 年),提高违法成本。
监管强化:开展 “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检查”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季度对在建重大工程开展 “安全飞行检查”,重点核查设备安全状态、人员培训记录、应急演练情况,避免 “提前通知、应付检查”;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如委托工程安全检测公司对特种设备进行 “盲测”,检测结果作为监管依据,确保检查客观性。
操作指南:不同主体的 “安全生产合规手册”
结合事故教训与法律规定,剑盾法律网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伤亡人员家属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 “五步合规法”
设备管理合规
采购特种设备时,要求供应商提供 “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进场复检,留存检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工程竣工后 5 年);
建立 “设备检修台账”,明确检修周期(如吊索扣索每 3 个月检测一次)、责任人,检修不合格的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人员培训合规
对施工人员开展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特种作业人员(如塔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训记录纳入个人安全档案;
每月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如设备故障救援、人员疏散),确保施工人员掌握自救技能,演练视频留存备查。
事故应急处置合规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流程(1 小时内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救援分工、家属沟通机制;
事故发生后,立即保护现场,封存设备检修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据,配合调查,不得销毁、伪造证据。
赔偿与安抚合规
及时为伤亡人员家属提供 “赔偿方案说明书”,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企业额外抚恤的具体金额与计算依据,避免 “隐瞒法定赔偿项目”;
设立 “家属沟通专员”,一对一解答赔偿疑问,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减少家属维权成本。
二、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要点”
设备进场验收
对进场的吊索塔架、扣索等设备,核查 “供应商资质、质量检测报告”,并抽样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同意进场,禁止 “仅凭企业自报数据放行”。
施工过程监督
每日巡查施工现场,重点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状态”“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隐患立即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施工;对企业拒不整改的,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事故配合调查
事故发生后,向调查部门提交 “监理日志、隐患整改记录”,如实说明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整改情况,不得隐瞒、篡改记录。
三、伤亡人员家属:维权与理赔的 “四步骤”
证据留存
收集亲属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确认劳动关系;保存事故现场照片、企业公告、媒体报道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工伤保险理赔
向涉事企业或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认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或失联证明),社保部门受理后 60 日内会出具认定结论。
协商与诉讼
若企业积极配合赔偿,可在律师协助下与企业协商额外抚恤金额,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付款时间与方式;
若企业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不合理,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如有第三方责任);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事故调查
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发布会关注事故调查进展,若发现企业存在 “瞒报、谎报” 或责任人涉嫌犯罪,可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推动依法追责。
剑盾法律网认为,尖扎黄河特大桥事故的 12 条遇难生命,为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敲响了沉重警钟。安全生产不是 “口号”,而是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企业的自觉合规、监管的持续强化来落地。期待此次事故能推动行业深刻反思,真正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让每一位施工人员都能 “平安上岗、平安归家”,让重大工程成为 “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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