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型案件:蒋先生拖欠儿子小宸抚养费多年,却自愿放弃继承亡父房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这起案件明确了 “继承权不得用于逃避法定义务” 的法律原则,剑盾法律网从专业角度拆解争议,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法律指引。
从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来看,蒋先生的行为涉嫌滥用继承权规避抚养义务。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继承权虽属公民民事权利,可自主处分,但需以不违反法定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法院早已判决蒋先生每月支付小宸 1500 元抚养费,但其始终未履行,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无果。而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公证放弃亡父房产的继承份额(该房产 50% 份额本应由其与家人共同继承),导致自身履行能力进一步丧失,明显属于 “以放弃继承权逃避抚养费支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的情形。
剑盾法律网进一步解析,抚养费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与身份专属性。不同于一般债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因个人财产处分行为随意免除。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 “放弃继承与抚养费无关”“放弃时仍有收入”,但法院查明蒋先生放弃继承后不久便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能力,其行为的恶意规避意图明显。即使蒋先生放弃继承时确有收入,但其长期拖欠抚养费的事实已表明其无履行意愿,放弃继承行为客观上加剧了子女权益受损程度,法院判决无效符合 “保护未成年人优先” 的法律原则。
针对此类 “以放弃权利逃义务” 的行为,剑盾法律网提出三点法律提示:一是父母需明确,抚养费义务不可通过放弃继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任何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可依法认定无效;二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若发现义务方存在类似逃避行为,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核查义务方财产及继承情况,通过诉讼维护子女权益;三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量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对 “恶意放弃权利” 的行为从严认定,切实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防线。
剑盾法律网强调,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导向意义:法律既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更不容许权利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 “工具”。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底线责任,任何试图突破这一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最终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