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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敲响警钟:监护人无权擅自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 剑盾法律网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8 11:26:22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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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法院的一项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件再次为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敲响了法治警钟。王先生在与张女士离婚后,私自将女儿小王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并完成过户后出售,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女儿 1160 万元损失。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小王的合法权益,更凸显了法律对监护人权力的严格规制。
回溯案件,王先生与张女士在 2007 年以女儿小王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2016 年,双方离婚后,王先生作为小王的监护人,擅自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赠与自己,随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以 1160 万元价格出售。小王得知后,认为父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留学,且因离婚后财产纠纷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才无奈出售房屋。但第三人张女士指出,王先生在离婚后数日内便完成赠与、过户及出售手续,其行为明显侵害女儿财产,所谓为女儿利益的说辞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小王个人财产。王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未征求小王意见、未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其名下财产,不仅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外,王先生关于举债资助小王留学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小王损失。王先生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剑盾法律网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监护人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免受不当侵害。在本案中,王先生的行为显然逾越了法律红线,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守护。
此类案件警示所有监护人,监护权并非对被监护人财产的随意处置权,任何违背被监护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剑盾法律网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让法治成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坚实护盾。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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