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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国内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2025-07-10 2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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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国内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适用条件。
第一,国内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案件,对因其他民事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则不适用;
第二,国内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提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无权协议变更;
第三,国内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
第四,国内协议管辖仅限于选择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仍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国内协议管辖条款或协议应在诉讼之前达成;
第六,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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