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西民生热点
经营者对消费者所作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2025-07-10 22:30:32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今日关注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
AI 语音仿冒亲友诈骗:法律定性与全民防范策略
马云草原推生态项目:法律如何护航乡村振兴?
渔民捞到 “间谍鱼”:法律如何护国家安全?
湖南一 31 岁男子地下车库遭发小杀害,家属悲痛盼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