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6 日,我国正式实施灭菌乳(常温纯牛奶)生产原料新要求 —— 根据农业农村部披露的新规,生产灭菌乳只能以生乳为唯一原料,禁止使用复原乳;同时明确酸奶、奶酪等产品仍可合法使用复原乳,但必须显著标注。这一调整并非单纯的品质规范,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形成的 “法定标准 + 义务履行 + 权益救济” 完整法治链条,既划定了乳制品生产的法律底线,也为消费者、生产者、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
一、新规的法律依据:从 “标准” 到 “法治” 的刚性转化
剑盾法律网解读指出,此次灭菌乳原料新规的核心法律支撑来自《食品安全法》对 “食品安全标准” 的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将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 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核心内容。此次新规本质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的修订细化 —— 将 “生乳为唯一原料” 写入强制标准,意味着生产者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的行为,从 “品质选择” 上升为 “法律禁止”,违反者将承担法定责任。
从立法目的看,新规背后蕴含双重法治逻辑:一方面,回应《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立法宗旨 —— 素材显示,复原乳因多次热加工导致活性钙、乳铁蛋白等营养流失,且易存在 “以次充好” 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新规通过原料限定,确保消费者获得与 “纯牛奶” 认知相符的优质产品;另一方面,契合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的要求 —— 随着国内生乳产量充足、质量提升,通过法定标准引导企业使用新鲜原料,既避免低成本复原乳对市场的无序冲击,也推动乳制品行业向 “品质竞争” 转型,实现 “安全” 与 “发展” 的法治平衡。
二、生产者的法律义务:原料与标签的双重合规要求
新规对灭菌乳生产者设定了不可逾越的双重法律义务,任何一项违规均将触发《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
其一为原料使用的 “唯一性义务”。新规明确灭菌乳生产 “只能以生乳为唯一原料”,禁止掺入复原乳。剑盾法律网警示,若生产者违反此义务,比如在生乳中混合乳粉制成复原乳生产灭菌乳,将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的情形。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生产设备,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如长期违规、涉案金额大),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二为标签标注的 “真实性义务”。新规要求灭菌乳包装仅能标注 “纯牛奶” 或 “纯牛乳”,不得再标注 “含复原乳” 等相关内容;而酸奶、奶酪等允许使用复原乳的产品,必须在配料表或产品名称附近显著标注 “复原乳” 字样。这一要求直接对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易读” 的规定。剑盾法律网解析,实践中常见的 “标注模糊” 问题(如酸奶配料表仅写 “乳粉” 未标 “复原乳”、灭菌乳标注 “鲜纯牛奶” 却含复原乳),均属于标签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三、复原乳的法律边界:“有限允许” 与 “强制告知” 的监管平衡
需明确的是,新规并非全面禁止复原乳,而是通过 “场景限定 + 强制标注” 构建其法律使用边界。素材显示,复原乳在酸奶、奶酪、冰激凌等产品中仍可合法使用,核心原因在于此类产品的加工工艺(如发酵)对原料的 “新鲜度敏感度” 较低,且复原乳的经济性、易运输性可降低生产成本,符合产业实际需求。
但 “允许使用” 不代表 “随意使用”,新规对这类产品设定了 “强制告知义务”。剑盾法律网关注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等相关国标已明确要求,使用复原乳的发酵乳需在产品标签上 “醒目标注复原乳含量”。此次新规进一步强化这一要求,本质是通过法律化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 消费者在购买酸奶时,可通过标签快速判断原料类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原乳产品,避免因信息隐瞒导致的 “误购”。若企业未履行标注义务,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 “标签瑕疵影响选择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监管部门也可依法介入查处。
四、消费者的法律权益:识别方法与维权路径的法治指引
新规的落地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工具,剑盾法律网结合素材与法律规定,为消费者梳理 “两步识别法” 与 “三级维权路径”。
“两步识别法” 助消费者快速辨别合规产品:第一步看产品名称,若包装标注 “纯牛奶”“纯牛乳”,则根据新规,其原料必为 100% 生乳,不含复原乳,若发现此类产品标注 “含乳粉” 等疑似复原乳信息,可直接判定为违规;第二步查配料表,若购买酸奶、调制乳等产品,需重点查看配料表首位或产品名称附近,若含复原乳,必须有 “复原乳” 字样的明确标注,未标注或标注模糊的均属违法。
“三级维权路径” 保障权益受损时可依法救济:第一级为投诉举报,消费者发现违规产品后,可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提交证据(如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照片),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监管部门需在法定期限内反馈结果;第二级为民事索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因食用违规灭菌乳导致营养权益受损(如误购复原乳冒充的纯牛奶),或因未标注复原乳的酸奶造成误解,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 “价款 10 倍或损失 3 倍的赔偿金”,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第三级为集体维权,若涉及众多消费者被同一企业违规产品侵害(如某品牌批量生产未标注复原乳的酸奶),可联合其他消费者或通过消费者协会提起集体诉讼,借助司法力量推动企业整改并赔偿。
五、行业法治价值:从 “标准约束” 到 “产业升级” 的长远赋能
此次新规的实施,不仅是对灭菌乳品类的规范,更彰显了食品安全领域 “以法治促升级” 的行业治理思路。剑盾法律网剖析,新规出台前,部分企业依赖复原乳的低成本优势生产灭菌乳,既压缩了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也导致消费者对 “纯牛奶” 品质产生信任危机;新规通过法定标准统一原料门槛,倒逼企业放弃 “低成本竞争”,转向提升生乳采购、加工工艺等核心能力,推动行业从 “价格战” 转向 “品质战”。
同时,新规的 “分类监管” 模式(灭菌乳禁用、其他产品限用并标注),为其他食品领域的标准制定提供了法治参考 —— 即不搞 “一刀切”,而是结合产品特性、产业现状、消费者需求,通过法律化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例如,未来对果汁、肉制品等品类的原料规范,可借鉴此次 “原料限定 + 标签透明” 的思路,既保障食品安全,也为产业创新保留合理空间。
从长远看,灭菌乳新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精细化” 的缩影。从《食品安全法》的宏观框架,到具体国标的微观条款,再到生产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细节指引,形成了一套 “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 的完整法治体系。这一体系既让消费者喝上 “放心纯牛奶”,也让乳制品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食品安全法》“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的立法初心。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刘语睛、黄超珍)
[责任编辑:张鹏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2号楼2108 邮箱:fajiandun@foxmail.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25131707号-2 公安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024号
版权所有 剑盾法律网 Copyright © fajiand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