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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踹男友落水溺亡:上海这起案件厘清故意与过失的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25-08-17 19:59:20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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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 “踢踹他人致落水溺亡” 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女子奚某白因劝说男友沈某回家未果,踢踹其背部致其落入河中溺亡,其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为争议焦点。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奚某白有期徒刑 5 年半,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法律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回溯至 2020 年 2 月,奚某白与男友沈某经多轮饮酒后,驾车至上海金山区某大桥北侧河边。沈某在河边喝酒祭祀父亲,奚某白两次劝说其回家无果,情绪激动下用脚踹向沈某背部,导致沈某落入河中。奚某白随后离开,几分钟后返回发现沈某失踪,立即报警求助,但沈某最终被发现溺水身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定性展开激烈辩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一审抗诉认为,奚某白系 “一时激愤产生杀人动机”,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作出了不同认定。剑盾法律网解析,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心态:前者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后者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
从本案证据来看,奚某白供述 “知道沈某会游泳”“以为他能自己爬上来”,且沈某案发前虽饮酒但能正常结账、驾车、购物,精神状态尚可,落水点距离岸边较近,这些都成为奚某白 “轻信结果可避免” 的合理依据。此外,二人平日关系良好,无本质矛盾,事发后奚某白及时返回寻找、联系朋友并报警,一系列行为均体现出她对死亡结果的排斥,符合 “过于自信的过失” 特征。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维持一审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
剑盾法律网提醒,此类案件警示公众,日常生活中需理性控制情绪,尤其在双方存在亲密关系、酒精作用等场景下,更应避免过激行为。同时,法院对 “主观心态” 的认定逻辑也具有指导意义:判断罪名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程度、行为动机、事后补救措施等,而非仅依据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这正是法律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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