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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岁任公司董事长引争议:未成年人任职的法律边界何在

发布时间:2025-08-11 21:40:14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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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上 “广西某科技公司董事长系 17 岁未成年人” 的消息引发热议,将 “未成年人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这一法律议题推向公众视野。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管部门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17 岁且已通过注册登记,这一案例背后,是法律对未成年人任职资格的特殊规定与实践操作的复杂交织。
剑盾法律网指出,此案的核心在于厘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 “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的法律衔接。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17 岁的谢某某若要担任董事长,必须满足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法定条件,即能提供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从监管实践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 “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独立生活能力” 等证明材料,正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剑盾法律网解析,此类证明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如稳定的劳动合同、持续的收入流水、独立居住证明等,而非单一文件。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审核不仅是形式审查,更需进行实质判断,避免 “未成年人挂名任职” 等规避法律的情形。
此案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任职的潜在法律风险。剑盾法律网认为,即便通过登记,17 岁董事长在履行职权时仍可能面临挑战:其一,若后续被证实不符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其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合同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效力受限;其二,未成年人在商业判断、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能力易受质疑,可能引发交易相对方的信任危机;其三,若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高管的未成年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其责任承担能力可能与成人存在差距。
剑盾法律网建议,监管部门应细化未成年人任职的证明标准与审核流程,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企业在聘任未成年人担任高管时,需审慎评估其履职能力与法律风险,避免因 “噱头式任职” 影响公司治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市场主体的任职资格要求,需要在实践中找到精准平衡的支点。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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