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九条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这一被称为 “91 社保新规” 的条款,明确否定 “不缴社保” 约定的效力,既彰显了社保制度的法治刚性,也对劳动关系治理提出了新的平衡命题。
剑盾法律网指出,“91 新规” 的核心是重申法律底线。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此前部分企业通过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减轻负担,本质上是对法定义务的规避。新规明确此类约定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补缴后可追回已支付的补偿,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细化,有助于遏制 “灰色操作”,维护社保制度的严肃性。
从司法实践看,新规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剑盾法律网解析,过去因 “自愿不缴社保” 引发的纠纷,常因约定效力认定模糊导致裁判不一。新规统一裁判标准后,既能避免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也能防止个别劳动者事后滥用诉权,体现了 “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经营秩序” 的双重考量。
然而,新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冲击不容忽视。剑盾法律网认为,此类市场主体用工成本敏感,短期内可能面临合规压力。此时需要政策配套形成缓冲:一方面可借鉴深圳、苏州等地的实践,对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实施社保补贴、阶梯缴费等柔性措施;另一方面应避免将司法解释直接作为主动执法依据,坚持 “纠纷触发式” 适用,给予市场主体转型适应期。
增强社保制度的吸引力是根本之道。剑盾法律网建议,在强化缴纳义务的同时,需通过提升社保待遇透明度、拓宽保障范围、明确财政兜底机制等方式,缓解公众对社保可持续性的担忧,从源头上减少 “不愿缴” 的心理。唯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社保的保障价值,才能从根本上减少 “自愿放弃” 的现象。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兼顾原则与灵活。“91 新规” 的落地,既需要坚守社保法定的底线,也需要配套措施的温度,在刚性约束与实践弹性间找到平衡点,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