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8 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德志故意杀人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因被告人持刀杀害 3 名无辜者(含 1 名幼童)、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却仍获死刑,引发对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认定”“死刑适用标准” 的法律讨论。剑盾法律网从案件细节切入,解析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阐明司法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立场。
从案件事实来看,叶德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法院审理查明,叶德志因猜疑同村人加害产生杀念,2025 年 3 月 27 日晚携带菜刀寻仇未果后,在目标人家门口无端砍击韦某某(69 岁)、叶某花(36 岁)、何某某(1 岁 11 个月)3 人,致 3 人全部死亡,随后自杀未遂被抓获。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 “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死亡结果”,叶德志携带凶器主动寻找目标、持刀反复砍击被害人,尤其是对婴幼儿下手,完全符合 “故意杀人” 的构成要件,且 “致 3 人死亡” 属于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已达死刑适用的事实基础。
案件的关键法律争议点在于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的认定与量刑平衡。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即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未完全丧失。剑盾法律网解析,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 “可以从轻” 并非 “必须从轻”,需结合犯罪情节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认定叶德志 “犯罪时对行为违法性和后果有明确认识”,且作案手段残忍(持菜刀砍击)、对象无辜(含幼童)、后果惨烈(3 人死亡),属于 “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存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判决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 的刑法基本原则。
剑盾法律网进一步指出,此类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司法导向意义:一方面,明确精神障碍并非 “免罪金牌”,只要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有基本认知、犯罪情节达到极其严重程度,仍需依法严惩,彰显法律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另一方面,也为类似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从宽幅度,需与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挂钩,不能脱离社会危害性空谈 “从宽”。
庭审中,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旁听,体现了司法公开与透明。剑盾法律网强调,故意杀人罪是对社会秩序与公民生命权的严重破坏,法院对叶德志的死刑判决,既是对被害人的告慰,也是对潜在暴力犯罪的震慑,更传递出 “任何暴力犯罪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的明确信号,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筑牢法治防线。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