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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青铁路大桥事故 10 死 4 失联:法律追责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5-08-22 17:08:09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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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2 日 3 时 10 分许,川青铁路青海段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作业中突发钢绞线断裂事故,截至当日 14 时,已造成 10 人死亡、4 人失联,另有 2 人被困塔架生命体征暂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后,青海省委省政府迅速成立 “8・22” 事故应急指挥部,投入 91 辆救援车、27 艘舟艇、1 架直升机及 806 名救援人员,6 家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这起发生在 “世界跨度最大双线铁路连续钢桁拱桥” 上的重大事故,不仅牵动公众对失联人员的关切,更涉及施工安全责任认定、监管义务履行及伤亡人员权益保障等多重法律问题。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解读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边界与处置路径。

川青铁路大桥事故 10 死 4 失联:法律追责进行时(图1)

事故概况:重点工程突发意外,救援与善后同步推进

作为川青铁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尖扎黄河特大桥此前已完成吊索塔架封顶,计划于 8 月实现合龙,此次事故发生在桥面施工核心环节,钢绞线断裂直接导致作业人员坠落或被困。从救援进展看,应急指挥部下设 7 个工作组,分工负责搜救、医疗、家属安抚等工作,5 台救援机器人已投入失联人员排查,塔架被困 2 人的生命体征监测仍在紧张进行中。

剑盾法律网指出,铁路桥梁施工属于高空、高危作业,对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有极高法律要求 —— 钢绞线作为承重核心部件,其断裂可能涉及材质缺陷、维护不当、荷载超限等问题,每一个环节的违法违规都可能成为事故诱因。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已同步启动,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采购验收记录、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将成为法律追责的关键证据。

法律解读:三重责任聚焦,违法违规必追到底

剑盾法律网从 “施工方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监管义务”“伤亡人员权益保障” 三个核心维度,结合法规剖析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施工方:钢绞线断裂暴露多重违法风险,负责人或涉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剑盾法律网解读,此次钢绞线断裂,施工方可能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设备管理失职:钢绞线作为承重关键部件,需经严格质量检测、定期维护及荷载测试,若施工方未按规范采购合格产品,或未定期检查钢绞线磨损、锈蚀情况,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更换,已构成违法;

安全防护缺失:高空作业需为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设备,若作业人员未落实防护措施,或设备未达安全标准,施工方需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作业流程违规:若施工中存在 “超荷载使用钢绞线”“未按设计方案施工” 等情况,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如应急避险、设备操作),均违反安全生产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若调查确认事故系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导致,施工方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等责任人,可能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面临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查明存在 “明知钢绞线有隐患仍强行施工” 的情形,还可能构成 “危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如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最高可处 7 年有期徒刑。同时,施工企业将面临 500 万元 - 2000 万元的巨额罚款,甚至被吊销施工资质证书。

二、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督义务,需承担失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剑盾法律网指出,若调查发现监管部门存在以下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需被追责:

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定期对大桥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或未重点核查钢绞线等关键设备的质量与维护记录,导致隐患未被发现;

整改要求未落实:此前检查中若已发现施工方存在安全问题,却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或未跟踪整改结果,放任违法施工;

审批监管不严:若施工方案未经严格审核,或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估不到位,即批准开工,涉嫌行政不作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上述行为,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若涉及 “权钱交易” 为施工方违法开绿灯,还可能构成 “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单位,需对事故承担监管连带责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启动内部问责。

三、伤亡人员:法定权益有明确保障,赔偿与追责并行

对于 10 名遇难者家属、失联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等法律刚性保护,核心权益包括:

工伤保险待遇:遇难人员家属可领取三项费用 ——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4 年青海职工月均工资约 7000 元,折合约 4.2 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遇难者本人工资的 30%-40% 发放给无劳动能力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5 年预计超 100 万元,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受伤人员可享受医疗费全额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等。若施工方未为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待遇均需由施工企业全额承担,不得推诿。

额外民事赔偿:若事故系施工方 “故意隐瞒钢绞线隐患”“强行违章指挥” 等重大过失导致,家属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向施工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 5 万 - 10 万元)、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与误工费等,施工方不得拒绝赔偿。

事故调查参与权:家属有权向应急指挥部申请查阅事故初步调查资料,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若对最终调查结论不服,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通过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确保追责公正。

剑盾法律网特别提醒,家属在协商赔偿时,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避免施工方以 “私了” 为由压低赔偿标准;若协商无果,可在事故发生后 1 年内向施工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剑盾法律网支招:多方协同应对,依法推进事故处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工程安全漏洞,剑盾法律网从 “施工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伤亡家属” 三个主体,提供法律层面的处置建议,推动事故依法处理及行业整改。

对施工及建设单位:主动担责,配合调查与善后

全面配合事故调查:立即整理钢绞线采购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维护记录、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等资料,如实提交调查组,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对调查组提出的问题逐项答复,主动交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若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可依据《行政处罚法》争取从轻处罚。

优先保障家属权益:按法定标准足额预付丧葬费用,与遇难者家属逐一沟通赔偿方案,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额外民事赔偿的具体金额;安排专人对接家属,提供心理疏导与住宿、交通支持,避免因沟通不畅激化矛盾。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立即停工对在建工程的钢绞线、吊索等关键设备进行全面检测,更换所有存在隐患的部件;组织幸存员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重新培训高空作业应急避险技能,待安全条件达标后再申请复工。

对监管部门:强化问责,推动行业安全整顿

公正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需邀请钢结构专家、铁路工程安全专家参与,查明钢绞线断裂的技术原因(如材质、维护、荷载)与管理原因(如制度、培训、监管),明确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的责任划分,调查结论需在 60 日内(重大事故调查期限)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严肃追究失职责任:对存在监管失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需依法给予处分;若发现 “利益输送”“违规审批” 等腐败问题,立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开追责结果以儆效尤。

开展铁路工程专项整治: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桥梁、隧道等高危工程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关键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对伤亡家属:依法维权,留存证据是关键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向施工地(青海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友证言、事故证明(应急指挥部出具)等材料;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证明劳动关系。

理性协商与依法诉讼:协商赔偿时可咨询律师或当地总工会,明确法定赔偿标准,拒绝施工方 “低于法定标准的私了方案”;若协商不成,待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赔偿。

监督责任追究进程: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发布会关注事故调查进展,若发现施工方或监管部门责任人未被依法追责,可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要求启动追责程序,维护法律公正。

川青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 10 人死亡的悲剧,再次警示 “安全生产无小事,法律底线不可破”。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施工方若漠视安全、违规操作,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监管部门若失职渎职、放任风险,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期待此次事故能推动铁路建设行业彻底整改安全隐患,让每一位建设者都能 “平安施工、安全归家”,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保障。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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