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广泛热议。这一热议的源头,是最高法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社保条款的新规。新规明确指出,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全民强制社保”是否真的来临?社会保险又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此前社会上为何会存在“漏保”和“断保”现象?解释(二)如何界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企业又该如何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带着这些疑问,剑盾法律网邀请法学专家为您深入分析解答解释(二)中关于社保条款的焦点问题。
专家表示,解释(二)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也并未为企业施加额外的法律义务,更没有否定现有的社会保险免缴规定,推动进入所谓的“全员社保时代”,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社会保险的制度功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保险的方式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费用计入基金。在参保人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时,由基金支付相关费用。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还在缓和劳资矛盾、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它就像一张社会安全网,为每一位参保人在面临生活风险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在宏观层面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为何社会上存在“漏保”“断保”现象?
一方面,社会保险抵御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且像老龄化等风险往往在若干年后才会显现。这使得职工和单位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为了获得更高的实发工资而选择不参保。另一方面,当前社保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单位在参保和缴费方面掌握主动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往往不敢向单位提出社保要求。这两个因素导致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进而出现“漏保”和“断保”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造成了一定威胁。
解释(二)如何界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据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约定或单方承诺均绝对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用。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漏保”“断保”现象,突破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堵住了“形式自愿”的规避路径。通过确立“补缴 + 追偿”双向责任机制,避免企业承担双重成本,提高了制度执行效率,也再次重申了社会保险参保是法定义务,不存在协议排除的空间。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社保缴纳行为,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
为何说新规未创设新义务,而是强化现有制度刚性?
从法理基础看,解释(二)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法定强制参保原则,只是对既有规则进行细化,明确了“弃保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并设计了补缴与追偿的操作细则。在适用边界上,新规未扩大参保范围,仅覆盖法定劳动关系,同时保留了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法定免缴情形。在制度功能方面,通过“以案释法”强调社会保险是风险分散机制和长远利益保障,并非企业的额外负担。所以,解释(二)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纳制度进行必要细化,以推动现有制度更好地落实。它没有为企业增加新的义务,也没有改变参保对象的范围,只是让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更加严格、规范。
企业如何通过多元化用工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何种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并非随意决定。一方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另一方面要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企业需要全面掌握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确保人力资源方案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多元化用工策略。例如,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需严格控制工作时长,日均不超过4小时,周均不超过24小时;开展外包业务时需彻底剥离“劳动管理属性”,禁止考勤、禁止派专人驻场等。通过合理运用多元化用工方式,企业既能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又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社保成本的有效控制,达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的目标。
经营困难企业有何缓冲机制?
如果企业确实面临严重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补缴。也可与员工协商,暂时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或比例。此外,在特定时期,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如疫情期间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一些地方还会推出地方性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可密切关注这些政策,合理利用政策支持,缓解社保缴纳压力,平稳度过经营困难时期。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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