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警方通报的一起伤人案引发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认定的热议。通报显示,持剪刀伤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这一细节让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真的不用判刑” 成为焦点话题。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由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剑盾法律网解析认为,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 “行为时的辨认与控制能力”。诊疗史仅为参考,必须通过法定鉴定程序确认行为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既避免让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承担不适当的惩罚,也防止有责任能力者借 “精神病” 逃避制裁。
剑盾法律网同时指出,此类案件中,除刑事责任认定外,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障同样重要。即使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完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与强制医疗配套措施,在依法认定刑事责任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体权利。
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制,既坚守了 “罪责自负” 的底线,也蕴含着人文关怀。准确界定责任边界,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