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岁 7 个月的幼儿在车内因座椅挤压窒息身亡,是车辆设计缺陷还是监护失职?上海高院公布的这起案例,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清晰界定了产品质量责任与监护人义务的法律边界,为儿童乘车安全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司法参照。
案件中,宗某夫妇主张汽车座椅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未设明显警示标识,存在设计缺陷,要求车企赔偿 200 万元。但法院查明,涉事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合格出厂,《用户手册》明确提示 “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未正确安置可能致命”。最终认定,车企已履行警示义务,车辆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事故根源在于家长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幼童自行操作,未履行监护职责。
剑盾法律网解析,此案的核心是对 “产品缺陷” 的法律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缺陷指产品存在 “不合理危险” 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涉事车辆座椅为手动调节,符合国家标准,且手册中风险提示具体明确,难以认定存在设计缺陷。而《民法典》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需以 “缺陷存在” 为前提,车企在无过错且已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剑盾法律网认为,法院判决凸显了 “监护优先” 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监护人 “配备儿童安全座椅”,这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家长让 2 岁多的幼儿独自在第三排玩手机,未使用安全座椅,属于明显的监护疏漏。儿童乘车安全需构建 “产品保障 + 监护履行” 的双重防线,但若监护人未履行基础义务,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产品,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强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这起悲剧警示,儿童安全无小事,法律既为产品质量划定底线,也为监护责任明确标尺。唯有监护人切实履行看护义务,同时企业严守安全标准,才能为儿童乘车安全筑起真正的防护墙。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