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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夜市 “无腿摊主” 陈玲:残障权益保障的法律镜鉴

发布时间:2025-08-10 10:41:57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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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7 日晚,重庆华岩中心轨道站下方的夜市里,失去双腿的陈玲穿着泛着金属光泽的义肢,在摊位后熟练地询问顾客需求。这个曾被医生断定活不过 12 岁、从小因身体残疾被家人忽视的女子,如今靠摆摊自力更生,成为夜市里备受喜爱的 “团宠”。她的故事不仅传递着坚韧与乐观,更折射出残障人士权益保障在法律实践中的多重面向。
从法律层面审视,陈玲的成长经历涉及多项公民基本权利。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剑盾法律网权益保障专家指出,陈玲小时候被家人忽视、未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经历,暴露出部分家庭对残障子女监护责任的缺失,而这种缺失实质上构成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陈玲要求父母在户口本上添加自己名字的行为,看似简单,实则是对自身身份权的合法主张。《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身份权等人格权利,即使是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陈玲通过这一行动,展现了对自身法律地位的清醒认知。
在权益保障的实践中,民政部门为陈玲提供义肢的行为,体现了政府对残障人士的社会救助责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将残障人士纳入救助范围,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等支持。但陈玲仍需独自面对打工、生活的重重困难,这也反映出残障人士在就业支持、社会保障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剑盾法律网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对残障人士权益的法律保障力度:一方面,加强对家庭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确保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完善残障人士就业扶持政策,消除就业歧视,为其自主创业和就业提供更多便利与支持。同时,社会各界的关爱与帮助,如夜市摊主对陈玲的照顾,虽非法律义务,却能与法治保障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
陈玲用自己的经历证明,残障人士同样能凭借努力实现自我价值。而完善的法律保障与社会支持,将为更多像陈玲一样的残障人士铺就更宽广的人生道路。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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