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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未通知外墙清洗致隐私泄露: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5-08-22 17:47:08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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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花 1 万元租的高档公寓,承诺清洗外墙会提前通知,结果妻子裸睡时被工人看光,后续只给 600 元续租优惠?” 近日,成都交子荟国际公寓租客程先生的维权事件引发关注。4 月 25 日,程先生妻子因公寓未提前告知外墙清洗,裸睡时被窗外两名男工人惊醒;此前该公寓还曾发生保洁未经允许擅自入室的情况。事发近 4 个月,公寓方仅提出 “续租每月减 600 元” 的解决方案,未正面回应隐私侵权与赔偿诉求。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解读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边界,为租客维权提供合规指引。

公寓未通知外墙清洗致隐私泄露: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图1)

事件还原:承诺落空的隐私危机,处理态度引不满

程先生与妻子租住的成都交子荟国际公寓,月租达 1 万元。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寓管家曾私信通知 “4 月 21 日 - 30 日外墙清洗,作业到该层前会提前发消息提醒拉窗帘”;4 月 21 日,程先生再次在服务群强调 “需私信 + 群内双重通知”,管家与前台均承诺照办。

然而 4 月 25 日上午 10 点半,程先生妻子裸睡时被外墙作业工人的声响惊醒,此时工人已在卧室落地窗外侧清洗,程先生紧急拉上窗帘。程先生表示,妻子事后确诊抑郁、焦虑,而公寓方初期否认未通知,后续仅提出 “续租每月优惠 600 元” 的方案,未道歉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4 年 9 月,该公寓保洁曾在程先生夫妇明确拒绝 “不在家时打扫” 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入室,当时房门敞开,保洁正在屋内作业,此事已埋下信任危机。截至发稿,公寓方仅称 “主管在跟进沟通”,未给出官方解决方案。

法律解读:公寓涉嫌违约与侵权,双重责任不可推卸

剑盾法律网从 “合同违约责任”“隐私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侵入住宅” 四个维度,结合法规剖析公寓管理方的法律责任,明确其行为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

一、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剑盾法律网解读,程先生与公寓的租赁合同虽未明确 “外墙清洗通知义务”,但公寓管家 4 月 18 日的私信承诺、4 月 21 日对程先生 “双重通知” 要求的认可,已构成 “合同补充条款”—— 公寓作为出租方,有义务按约定在作业前通知租客,以保障租客正常生活与隐私安全。

此次公寓未提前私信或群内通知,直接导致工人上门作业,属于 “未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程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公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精神损害间接关联的医疗费用、维权成本等),而非仅接受 “续租优惠” 这类未弥补损失的解决方案。

二、泄露租客隐私,侵犯隐私权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剑盾法律网指出,公寓的行为已构成隐私权侵权,核心依据有三:1. 私密空间受侵:租客卧室属于 “私密空间”,落地窗虽为透明玻璃,但公寓未通知导致租客未拉窗帘,工人在窗外作业时可窥视室内,侵扰了私密空间;2. 私密活动暴露:程先生妻子裸睡属于 “私密活动”,因公寓未通知而被工人看到,符合 “泄露私密活动” 的侵权情形;3. 过错归责明确:公寓明知需提前通知却未履行,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过错与隐私泄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即便公寓称 “外墙有网和幕墙”,也不能免除 “提前通知” 的义务,因透明玻璃仍具备窥视可能,公寓需对风险预判不足承担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有依据,“600 元优惠” 无法替代

程先生妻子因隐私泄露确诊抑郁、焦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剑盾法律网解读,“严重精神损害” 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的精神损害后果(如医院诊断证明);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程先生提供的抑郁、焦虑诊断记录,结合事发时间与公寓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已符合 “严重精神损害” 的主张条件,程先生夫妇有权要求公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侵权情节(如未通知的主观恶意、事后处理态度)、损害程度(如治疗周期、对生活的影响)综合判定,公寓提出的 “每月 600 元续租优惠” 明显无法弥补精神损害,不构成合法赔偿方案。

四、保洁擅自入室:另涉非法侵入住宅,公寓需一并担责

2024 年 9 月保洁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程先生房间,同样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将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宅” 列为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剑盾法律网指出,保洁作为公寓雇佣人员,其擅自入室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公寓承担 —— 公寓未对保洁进行 “需经租客同意方可入室” 的规范培训,也未核实租客是否在家,存在管理失职,程先生当时虽未报警,但可在此次维权中一并主张公寓对此事的道歉与赔偿,要求公寓加强员工管理,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剑盾法律网支招:租客维权与公寓合规的双向指引

针对此次事件暴露的租客隐私保护与公寓管理漏洞,剑盾法律网从 “租客维权”“公寓整改”“监管监督” 三个维度,提供法律层面的具体指引。

对租客(程先生夫妇):留存证据,多途径依法维权

固定核心证据,明确维权依据:

整理与公寓的微信沟通记录(4 月 18 日承诺、4 月 21 日强调通知的内容)、事发时的现场描述(如工人作业位置、妻子惊醒过程)、医院诊断证明(抑郁焦虑的病历、缴费凭证)、租金支付记录(证明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公寓提出 “续租优惠” 的沟通记录(证明公寓承认责任却未合理赔偿),这些证据是协商、投诉或诉讼的关键。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向公寓正式提交书面维权函,明确诉求(如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医疗费用),并要求限期回复;若公寓仍以 “优惠续租” 敷衍,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 热线)、住建部门(公寓租赁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行政调解;若调解无果,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公寓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解决外墙清洗隐私泄露与保洁擅自入室问题。

主张赔偿范围,避免权益遗漏:

赔偿诉求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损害程度主张,一般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因治疗抑郁焦虑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如程先生陪同就医的误工损失)、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同时可要求公寓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在公寓公告栏或服务群内公示,消除影响。

对公寓管理方(成都交子荟国际公寓):正视责任,全面整改合规

立即履行侵权责任,主动弥补租客损失:

停止以 “续租优惠” 替代赔偿的消极处理方式,正视隐私侵权与合同违约的双重责任,与程先生夫妇协商合理赔偿方案(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承担医疗费用),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同时,对 4 月 25 日未通知的具体原因展开内部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如管家、前台)的管理责任。

完善外墙作业与保洁管理规范:

针对外墙清洗,建立 “三重通知机制”:作业前 24 小时私信通知租客、作业前 2 小时群内提醒、作业到目标楼层前电话确认,确保租客有充足时间拉窗帘;针对保洁服务,明确 “必须经租客当面或书面同意方可入室”,要求保洁上门前通过管家二次核实租客是否在家,避免擅自入室;同时,对所有员工开展隐私保护与法律培训,明确侵权后果。

配合监管调查,重建租客信任:

积极响应住建、消协等部门的调查,提供与程先生的沟通记录、内部管理流程等材料,不隐瞒或篡改事实;对其他租客开展隐私保护满意度调查,主动排查类似管理漏洞,通过公告栏、服务群公示整改措施,重建租客对公寓管理的信任。

对监管部门:强化租赁市场隐私保护监管

开展公寓隐私保护专项检查:

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可联合对成都地区高档公寓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 “外墙作业通知机制”“保洁入室管理”“租客隐私投诉处理流程” 等,对存在漏洞的公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建立租赁纠纷快速调解通道:

设立 “公寓租客隐私侵权纠纷” 专门调解委员会,邀请律师、法官、消费者代表参与,为租客与公寓提供免费调解服务,缩短维权周期;同时,将公寓隐私侵权投诉记录纳入 “租赁企业信用评级”,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租赁项目或评优。

出台租赁公寓隐私保护指引:

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城市租赁公寓租客隐私保护操作指引》,明确公寓在 “外墙作业、保洁服务、维修入户” 等场景下的隐私保护义务,如通知时限、确认方式、侵权赔偿标准等,为公寓管理提供明确合规依据,也为租客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成都交子荟国际公寓的事件,并非个例 —— 随着高层公寓普及,外墙清洗、维修等场景下的租客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法律不仅是事后追责的工具,更应成为事前防范的准则。只有公寓切实履行管理义务、租客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才能让 “租住空间” 真正成为隐私安全的港湾,避免类似 “裸睡被看光” 的尴尬与伤害再次发生。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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