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来了都分不清!” 近日,浙江湖州某景区因一座高度还原动漫电影《哪吒 2》中 “玉虚宫” 的厕所引发热议 —— 蓝色瓷质感外观、金色点缀、“玉嘘宫” 牌匾,甚至内部 “仙鹤” 装饰与 “琉璃色” 洗手池,都复刻了影片场景。网友一边感叹 “创意十足”,一边也有人质疑 “是否涉及 IP 侵权”“景区建设是否合规”。此事不仅是文旅创意的讨论,更需从《著作权法》《建筑法》等法律视角,厘清景区 “IP 化建设” 的法律边界。
事件核心:“玉虚宫厕所” 的 IP 属性与法律争议
据公开视频及网友描述,该厕所并非普通功能性建筑:从外观到内部装饰,均高度复刻《哪吒 2》中的 “玉虚宫” 场景 —— 而 “玉虚宫” 作为影片中的核心视觉元素,并非传统文化遗产,而是电影制作方原创的美术作品(包括建筑造型、色彩搭配、装饰设计等)。景区将其用于厕所建设,本质是将 “电影 IP 元素” 融入文旅设施,以吸引游客打卡,具备明显的商业引流属性。
争议随之而来:有网友认为 “景区自主建设,爱怎么建就怎么建”;也有法律爱好者提出疑问 “用了电影的原创设计,要不要经过版权方同意?”。这一争议的核心,直指 “商业主体使用他人原创 IP 元素,是否需遵守著作权法律规定” 的关键问题。
法律解读:剑盾法律网剖析 “IP 复刻” 的著作权风险
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对此次事件的法律风险作出解读:
首先,“玉虚宫” 设计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 “美术作品” 纳入保护范围,电影《哪吒 2》中的 “玉虚宫” 场景,是制作方通过创意设计形成的 “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符合 “美术作品” 的构成要件,其著作权归属于电影制作方(或相关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 “复制权”(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权利)及 “改编权”(改变作品并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 景区将 “玉虚宫” 设计复刻为厕所建筑,本质是对 “美术作品” 的 “立体复制”,已落入著作权人专属权利范畴。
其次,景区使用或涉嫌 “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
剑盾法律网指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 “合理使用” 情形(如个人学习、公益展示等),但景区建设 “玉虚宫厕所” 显然不属于此类:一方面,景区是营利性主体,厕所作为景区设施,其 “IP 化设计” 直接服务于 “吸引游客、提升景区热度” 的商业目的,属于 “商业使用”;另一方面,该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也未向其支付报酬,若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景区可能面临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非盈利” 不代表 “无侵权风险”
实践中,部分景区可能误以为 “厕所是公共设施,不算盈利使用”,但剑盾法律网明确警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 “使用行为是否为景区整体商业运营服务”—— 即便厕所本身不收费,但其作为景区 “打卡点” 提升了景区吸引力,间接促进门票、周边消费,仍属于 “商业性使用”,不能以 “单个设施不盈利” 为由规避著作权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若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潜在收益损失(如景区使用 IP 未支付授权费),或景区因 IP 使用获得额外收益,赔偿金额可能按 “景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 或 “著作权人合理的授权费” 计算。
原创观点:景区 IP 化建设需先 “踩稳法律线”,再谈 “创意线”
结合此次事件,剑盾法律网提出原创观点:“当前文旅行业流行的‘IP + 设施’建设,不能只追求‘视觉吸睛’,而忽视‘法律合规’——IP 元素的使用,不是‘想复刻就复刻’,而是需先厘清‘是否有权用’‘如何合法用’的法律前提”。
这一观点在事件中尤为关键:湖州景区的 “玉虚宫厕所” 虽获网友好评,但若未获得《哪吒 2》版权方授权,本质是 “创意越界” 的法律风险行为。近年来,多地景区曾因 “未经授权使用动漫 IP、影视 IP” 引发纠纷 —— 如某景区复刻 “迪士尼角色雕塑” 被诉,最终赔偿数十万元;某古镇使用某网剧场景设计,被要求拆除并支付授权费。这些案例均证明:文旅创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IP 化” 的前提是 “合法化”。
操作指南:剑盾支招 “景区 IP 使用” 的三步合规流程
针对景区、文旅项目在 IP 使用中的合规需求,剑盾法律网从实操角度给出 “三步流程”,帮助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步:“查源头”—— 明确 IP 权利归属
在计划使用某 IP 元素前,先通过 “官方渠道” 核实权利主体:如电影 IP 可查询 “国家电影局备案信息” 确定制作方,动漫 IP 可通过 “版权登记平台” 查询权利人;若 IP 涉及多方合作(如制作方、发行方),需确认 “谁有权对外授权”,避免因 “找错权利人” 导致授权无效。以此次 “玉虚宫” 为例,景区需先联系《哪吒 2》的制作公司(如光线传媒等),而非 “自行判断” 或 “找第三方中介”。
第二步:“签协议”—— 固定合法授权内容
若获得权利人同意,需签订书面《IP 使用授权协议》,明确三大核心条款:1. 使用范围:限定 “仅用于某景区某厕所建设”,避免 “超范围使用”(如后续不能擅自用于景区宣传海报);2. 使用期限:约定授权时长(如 3 年、5 年),到期后需重新协商;3. 权利义务:明确是否需支付授权费、景区是否需标注 “IP 来源”、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如因景区使用不当导致 IP 受损,需承担赔偿)。
第三步:“守边界”—— 合规使用与风险防控
授权后,景区需严格按协议使用:1. 不擅自修改 IP 设计(如 “玉虚宫” 牌匾不能改成 “玉虚殿”);2. 若需对 IP 元素进行改编(如缩小尺寸、调整颜色),需提前获得权利人书面同意;3. 留存授权协议、付款凭证等文件,若后续发生争议,可作为 “合法使用” 的证据。同时,建议景区建立 “IP 使用台账”,定期核查授权期限,避免 “授权到期后仍继续使用” 的侵权风险。
行业洞察:文旅 IP 合规需 “多方协同”
剑盾法律网分析,当前文旅行业 “IP 化建设” 的合规问题,并非仅靠景区单方面就能解决,需形成 “景区自律 + 版权方配合 + 监管引导” 的三方协同机制:
景区层面:需摒弃 “先建设后补授权” 的侥幸心理,将 “IP 合规审查” 纳入项目设计初期流程,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IP 使用评估;
版权方层面:可针对文旅行业推出 “轻量化授权方案”—— 如降低景区小体量 IP 使用的授权费门槛,简化授权流程,避免 “因授权成本过高导致景区铤而走险侵权”;
监管层面:文旅部门可出台《景区 IP 使用指引》,明确 “常见 IP 使用场景的合规要求”,并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培训,帮助景区提前规避风险。
此次湖州 “玉虚宫厕所” 事件,虽暂未引发版权纠纷,但为所有文旅从业者敲响警钟:创意是文旅的 “加分项”,合规才是 “生命线”。景区若想通过 IP 元素提升吸引力,需先在法律框架内厘清边界 —— 唯有 “合法的创意”,才能既赢得游客好评,又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黄忠)
[责任编辑:许方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2号楼2108 邮箱:fajiandun@foxmail.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25131707号-2 公安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024号
版权所有 剑盾法律网 Copyright © fajiand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