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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晒娃引官司: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警示

发布时间:2025-08-15 12:06:35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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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随手转发含未成年人的短视频已成常态,这类视频常因 “可爱”“搞笑” 获得高流量。但近日成都一起案件却敲响警钟:李女士上传含儿童的短视频后,因引发尖锐批评评论,被女童监护人以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告上法庭,短视频平台也被列为共同被告,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介入处理。此案折射出社交平台用户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认知盲区,剑盾法律网从法治视角展开深度解析。
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肖像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李女士未经女童监护人同意便上传视频,已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更值得关注的是,视频引发的尖锐批评评论,若存在侮辱、诽谤等负面内容,导致女童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同时侵犯其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使评论由网友发布,视频发布者作为 “侵权源头”,仍需对侵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剑盾法律网进一步分析,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平台需履行 “事前审核、事中管理、事后补救” 义务。若平台未对李女士上传的含未成年人视频进行必要审核,或在监护人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需承担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的连带责任。实践中,不少平台因 “避风港原则” 忽视审核责任,但需注意,“避风港原则” 仅适用于 “不知情且及时补救” 的情形,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仍放任其传播,无法免除责任。
针对此类纠纷,剑盾法律网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社交平台用户需强化法律意识,拍摄、上传含未成年人的内容前,务必征得监护人书面或明确口头同意,避免 “随手发” 酿成侵权;二是平台应完善审核机制,对含未成年人的视频增设 “监护人授权确认” 环节,同时建立快速投诉通道,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三是监护人需提高维权意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时,可留存视频截图、评论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道歉、赔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小事,社交平台的 “流量狂欢”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每个主体都守住法律底线,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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