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 筑牢教育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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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 筑牢教育行业底线

2025-09-05 16:14:55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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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一年来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进展成效。其中,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通过 “立章程、明规矩、建机制” 三大举措实现了从道德倡导到法治实践的深化,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管理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剑盾法律网结合最新政策与法律框架,对这一改革成效展开法治视角的深度解析。

立章程:构建闭环管理的法治基础

教育部出台的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的法律义务为根基,形成了 “教育涵养常态化、日常监管制度化、考核评价科学化、规范惩处严格化” 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剑盾法律网指出,这一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抽象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 “教育 — 监管 — 考核 — 惩处” 各环节的法定职责,实现了师德师风建设从 “软约束” 到 “硬规制” 的转变。

从法律衔接来看,该长效机制与《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规形成呼应。例如,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 “一票否决” 制度,直接关联《教师法》第十四条 “丧失教师资格” 的法定情形,确保惩戒措施于法有据。剑盾法律网特别强调,相较于 2014 年师德建设意见,此次长效机制新增 “全链条闭环管理” 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三方的法律责任边界,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明规矩:行为清单与惩戒体系的法治实践

针对一线教师制定的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习手册,是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的关键载体。该准则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索要收受家长财物”“有偿补课” 等十一类行为,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形成 “行为规范 — 违规后果” 的完整逻辑链。例如,准则中 “坚持言行雅正” 条款,在处理办法中对应 “性骚扰学生将被开除” 的刚性规定,体现了 “明规矩必严惩戒” 的法治原则。

教育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管理者开展的全覆盖培训,强化了 “依法治教” 的履职意识。剑盾法律网解析认为,这种 “双向规范” 机制颇具深意:既为教师划定行为红线,也为管理者设定执法标准,避免了 “同案不同罚” 的执法乱象。从典型案例来看,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因发表错误言论被撤销教师资格,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师宋某某因教学事故被开除,均体现了准则在实践中的刚性适用,彰显了 “零容忍” 的执法态度。

建机制:协同监管与责任追究的法治保障

会同多部门建立的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指导各地各校健全的十项机制,构建了跨领域、多层次的法治监管网络。其中,“举报核处”“责任追究” 等机制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调查程序、听证权利等规定相衔接,确保处理过程的程序正义。剑盾法律网剖析指出,这种 “多方协同 + 程序保障” 的制度设计,既解决了以往监管碎片化问题,又通过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等条款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实现了 “严管与厚爱并重” 的法治理念。

在责任落实方面,十项机制中的 “责任追究” 机制明确了管理者的失职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学校若对师德失范行为 “处置不力或推诿隐瞒”,主管部门将约谈直至追责主要负责人,这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 “领导责任” 条款形成呼应。湖北师范大学建立的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机制,正是这一要求的实践样本,为高校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经验。

行业洞察与法治建议

剑盾法律网指出,当前师德师风建设仍面临 “预防不足、救济不畅” 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三大体系:一是建立 “预防 — 惩戒 — 修复” 的全周期法治生态,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入职必修课程,同时规范失范教师的职业复出机制;二是推动数字法治监管,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师德档案电子台账,实现 “一人一档、动态更新”;三是畅通教师权利救济渠道,细化复核、申诉等程序规定,避免惩戒权滥用。

从教育现代化的长远视角看,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不仅是对教师个体的行为规范,更是对教育行业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唯有持续完善法律框架、强化执法力度、凝聚社会共识,才能让 “四有” 好老师标准真正落地生根,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周红霞)

[责任编辑:黄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