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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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2025-09-01 20:27:40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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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黄渤海海域迎来3万余艘渔船出海开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会同渔业部门同步启动北部海区“2025年护航开渔行动”。随着北纬35°以北海域伏季休渔正式结束,我国今年三大海域开渔工作全面铺开。此次行动中,山东、天津、辽宁、河北四地联动部署104艘执法船艇、43架航空器及700余名执法人员,通过联合巡航、专台盯防、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海上安全,而这一系列举措背后,实则是海洋渔业生产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的实践落地。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图1)

从法律依据来看,此次护航开渔行动并非临时安排,而是对多部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需对海上交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则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秩序维护与渔民权益保障,伏季休渔制度本身也是该法“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条款的具体体现。剑盾法律网解析,两部门联合行动,正是跨部门依法履职、协同监管的典型案例,既避免了“多头管理”的效率损耗,也通过执法合力填补了单一部门监管的盲区。

在具体执法措施层面,此次行动的多项安排均与法律规定精准对应。例如,对通航密集区、事故多发区实施联合巡航执法,呼应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对通航密集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的要求;交管中心(VTS)专台专人盯防,是该法规定的“建立海上交通动态监控系统”的实践应用;专业救助力量应急驻守,则符合《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海上救助体系,及时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法律义务。剑盾法律网指出,这些措施的落地,不仅是保障开渔初期海上秩序的关键,更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法治监管理念,通过提前排查风险、强化应急准备,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后追责”前移至“事前防范”。

然而,海上渔业生产仍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点,需渔民与监管部门共同警惕。剑盾法律网警示,开渔初期渔船集中出海,易出现三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部分渔船未按规定办理出港签证,或未配备足额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适航的要求;二是少数渔民为抢占渔汛擅自超航区作业,触碰《渔业法》中“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红线(虽伏季休渔结束,但部分特殊区域仍有禁渔规定);三是渔船与商船在通航水域避让不当,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相关航行规则,易引发碰撞事故。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刑事犯罪。

针对渔民的法律风险防范,剑盾法律网支招,可通过“三查两知”做好合规准备:“三查”即出海前核查船舶出港签证是否完备、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船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两知”即知晓本海域禁渔区、禁渔期具体规定,知晓海上避碰规则及应急求救流程(如遇险情可拨打12395海上遇险求救电话)。同时,渔民应主动配合海事、渔业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执法人员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侥幸心理酿成事故。

从行业监管层面来看,此次护航开渔行动也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经验。剑盾法律网剖析,未来可从三方面完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将开渔期的跨部门协作延伸至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巡航、普法宣传,实现监管无死角;二是推动“智慧监管”与法律执行结合,利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技术,实时监测渔船航行轨迹,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等行为自动预警,提升执法效率;三是加强渔民法治培训,将《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渔民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内容,从源头提升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黄渤海开渔不仅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节点,更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实践的缩影。唯有坚持“依法监管、依法生产”,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生产规范,才能在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海上秩序的长期稳定。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许方志)

[责任编辑:沈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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