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人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再敲警钟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智慧司法

14 人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再敲警钟

2025-08-27 18:35:46 来源:剑盾法律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近日,一则重磅消息震动科技与法律界:最高检指导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于 7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14 名被告人在判决下达十日内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在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中,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高达 3.17 亿元,再次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敲响警钟。

14 人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再敲警钟(图1)

华为,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其全资子公司海思公司自 2011 年起承担起 Wi-Fi 芯片研发的重任。历经多年,华为投入海量人力、物力,凭借自主创新攻克诸多技术难关,成功掌握 Wi-Fi 芯片核心技术信息,并依规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然而,部分 “内鬼” 的出现,却让华为的心血险些付诸东流。

主犯张某,曾是海思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的关键负责人,离职后迅速创立尊湃公司。随后,他拉拢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等人,任命其为高管,组建技术团队,并共同谋划研发与海思同类的 Wi-Fi 芯片。为求 “捷径”,在张某指示下,周某甲等人以优厚薪资、广阔发展前景为诱饵,招募海思公司员工高某、王某等 7 人加入尊湃。这些新入职者在离职前后,受尊湃要求,或独自、或勾结仍在职的赵某、屠某,通过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窃取海思公司技术信息,用于尊湃公司芯片研发,严重侵犯了华为的商业秘密。

2024 年 4 月 10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张某等 14 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讯问被告人,充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针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重点审查。面对被告人当庭辩解,公诉人从证据、法理和情感层面层层递进,开展法庭教育,最终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

7 月 28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与量刑建议,14 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首犯张某获刑六年,并处罚金 300 万元;周某甲、刘某等 4 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罚金 150 万元至 120 万元不等;高某、王某等 9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罚金 100 万元至 20 万元不等。

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华为海思技术信息,并用于自身芯片研发,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更是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对 14 名被告人的量刑,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公正判决。

从行业影响来看,本案具有深远警示意义。一方面,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需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华为虽已采取保密措施,但仍出现 “内鬼” 泄密,可见企业不仅要完善保密制度,更要加强员工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的保密教育与监督,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明确泄密法律后果,从源头降低泄密风险。另一方面,投资机构在投资科技企业时,也应增强风险评估意识。尊湃公司成立后迅速吸引巨额融资,投资方却未对其技术来源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未来,投资机构在投资前应对企业技术合规性、研发历程、核心人员背景等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因投资侵权企业而遭受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害。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更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剑盾法律网强调,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监管部门、投资机构,都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形成合力,共同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为科技创新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黄超珍)

[责任编辑:邹添盛]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