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4 日晚,浙江衢州机场发生了一起令人意外的事件,为航空安全管理再次敲响警钟。当晚,乘客张某首次乘坐国航 CA2754 号航班,准备从衢州前往成都学习理疗、养生知识。然而,就在航班即将起飞之际,张某误将飞机尾部的应急舱门 R2 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自动弹出,最终造成航班取消,航空公司经济损失高达 11 万多元。
事发当晚 21:05,旅客全部登机完毕,飞机舱门关闭,滑梯预位。仅仅 5 分钟后,29J 座位的旅客告知 6 号乘务员其头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行李砸到,6 号乘务员随即呼叫 5 号乘务员从后舱服务间取冰块送至客舱。21:12 左右,就在 5 号乘务员取冰块的间隙,张某起身前往客舱后部寻找卫生间,误将应急舱门打开。据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案涉航班配备飞机机组 3 人、乘务组 4 人、安全员 1 人,其中 5 号乘务员负责管理 R2 门主舱门,但在张某开启 R2 门时,后舱恰好无乘务人员在场。
事故发生后,该航班被迫取消,张某被机场公安带走接受询问,衢州机场地勤保障部紧急安排受影响旅客的食宿。7 月 8 日,衢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感觉飞机那个厕所门很奇怪,轻轻开不动,我又很想上厕所,就用手用力一拉,门就打开了” 。
事后,国航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因误放应急滑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110847.8 元,包括飞机维修费用 32697.8 元、航班取消补偿费用 53000 元、旅客安置费用(住宿、交通、餐饮)25150 元。国航认为,航班飞行前已通过多种方式向旅客提供安全须知,客舱内相关标识也清晰显眼,张某的错误操作源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
然而,张某在庭审中指出,国航在客舱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涉事航班机型有 158 个座位及 8 个逃生窗口,根据相关规定,应配备的乘务员人数最少应大于 4 人,而实际仅配备 4 人,属于空乘人员配备不达标。此外,事发时飞机尾部重要安全区域无人执勤看管,也未设置诸如 “闲人莫进” 的安全提示。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虽然张某首次乘坐飞机,但客舱内已提供安全须知卡片和播放安全须知录像,卫生间也有明确标识。张某未阅读安全须知,在察觉到舱门异常时也未向他人求助,依旧强行开启舱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如何乘坐飞机并非大众熟知的生活常识,航空公司同样负有引导旅客、监控客舱和确保安全的责任。事发时后舱无乘务人员监管,卫生间与厨房间的遮蔽帘处于打开状态,反映出国航存在管理缺陷。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国航 77593.46 元,国航承担 30% 的责任;案件受理费 1258 元(减半后),由国航负担 377 元,张某负担 881 元。同时,张某主张的机票款退还或折抵未获支持,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 15 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本案通过划分旅客与航空公司的过错比例,打破了以往 “客舱安全责任非此即彼” 的观念,确立了 “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 的裁判原则。这一原则既对旅客的不当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也督促航空公司将安全责任全面融入服务流程,有助于构建 “旅客遵规、航司尽责” 的航空安全共建共治格局,为维护航空安全提供稳定的规则保障。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判决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有效衔接。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可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若 “机闹” 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还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旅客违规开启应急舱门,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4 条被处以行政拘留。这些规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构成 “行政惩戒 + 民事赔偿 + 刑事追责” 的立体化责任体系,对潜在的危害航空安全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剑盾法律网在此提醒广大旅客,乘坐飞机前应主动了解乘机安全知识,仔细阅读安全须知,飞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遇到疑问及时向乘务人员咨询。航空公司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务必强化客舱管理,确保安全提示全面、人员监管无死角。只有旅客和航空公司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安全、有序的航空旅行环境。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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