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离婚 20 余年、61 岁的王老伯,突然告知唯一女儿王静,要与小自己 16 岁的任芳再婚。这本该是一段黄昏恋的开端,却因王老伯结婚当天突发脑梗住院,演变成女儿与 “继母” 对簿公堂的监护权与财产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王静与任芳为 “共同监护人”,处分财产需两人同意,并驳回任芳分割征收安置房的请求。此案折射出失能老人监护权、财产保护的法律痛点,剑盾法律网从法治视角展开解读。
剑盾法律网指出,此案核心争议聚焦于《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财产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提前确定监护人,但王老伯未做相关安排,脑梗后成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需依法确定。配偶任芳与女儿王静均属法定监护候选人,法院判决 “共同监护”,既尊重了任芳的配偶身份,也考虑到王静作为子女的照料意愿,符合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核心原则 —— 这一判决并非简单划分 “监护权归属”,而是通过 “共同决策” 机制,避免单一监护人滥用权利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在财产争议层面,剑盾法律网强调,《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任芳将王老伯 110 万元大额财产存入自己名下账户,且无法合理解释 “一年半花掉近 40 万”(王老伯月退休金 6000 元足以支付养老院费用),已涉嫌违反监护职责。法院认定 “款项存入任芳账户对王老伯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危险”,正是基于对 “监护人处分财产需符合被监护人利益” 的法律要求,而驳回任芳分割房产的请求,也因其一未提供 “分割房产符合王老伯需求” 的充分证据,二未遵循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
针对此类老年监护纠纷,剑盾法律网提出建议:一是老年人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提前确定监护人,明确财产管理、医疗决策等权限,避免后续争议;二是法定监护人之间若就监护权、财产处分产生分歧,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举证需围绕 “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 展开;三是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留存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生活照料支出凭证),避免因无法举证承担法律责任。
失能老人的监护与财产保护,考验着法律的温度与边界。此案判决既明确了监护权的法律逻辑,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照 —— 家庭监护的核心从来不是 “争权”,而是以法律为标尺,确保失能亲人的权益不被忽视、不被损害。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