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农业不应被政治化,农民不应为贸易战埋单”——8 月 22 日,中国驻美国大使谢锋在华盛顿中美大豆产业合作伙伴早餐会上的讲话,为中美农业合作指明方向。作为全球粮食生产近四成、消费近四分之一的两大核心国,中美在劳动密集型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领域的优势互补本是共赢基石,但 “禁限中国购农地” 等政治操弄,却为合作蒙上法律阴影。剑盾法律网聚焦此次讲话,从国际法、双边协议、合规风险等维度解析中美农业合作的法律框架,提出 “去政治化、强合规、建机制” 的合作路径,助力两国农业重回共赢正轨。
讲话核心:中美农业合作的法律意涵与争议焦点
谢锋大使的讲话,不仅勾勒出中美农业合作的现实价值,更隐含多重法律层面的关键信息:
从合作基础看,中美农业的 “优势互补” 具备明确的法律支撑。中国在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领域的优势,与美国在大豆、玉米等机械化规模化土地密集型农产品领域的强项,恰好契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 “比较优势理论”,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倡导的 “自由贸易、资源优化配置” 原则。数据显示,中美农业合作已让美国农民通过大豆出口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 仅 2024 年,美国对华大豆出口额就达 280 亿美元,占其大豆出口总量的 60% 以上,这正是双边贸易按法律框架运行的成果。
从争议焦点看,美国 “禁限中国公民、企业购买农地” 的举措,被谢锋直指 “以国家安全为名、行政治操弄之实”。剑盾法律网解读,此类限制涉嫌违反多项国际法与双边规则:其一,违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已达成的 “公平公正待遇” 原则,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农地本应享受与美国本土企业同等的法律保护,而 “一刀切” 的禁限措施构成歧视性待遇;其二,违背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该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 “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地资产” 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美国以 “国家安全” 为由的禁限,实则超出 “国家安全” 的合理边界,属于 “滥用例外条款”;其三,违反美国国内法中的 “非歧视原则”,美国《外商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虽赋予政府审查外资的权力,但 “针对中国单独加码” 的做法,已构成对中国投资者的差别对待,涉嫌违反美国宪法中的 “平等保护条款”。
从解决路径看,谢锋提出的 “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发挥经贸会谈机制作用”,本质是呼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分歧。中美已建立的经贸磋商机制、农业合作工作组等,均为解决合作中的法律争议提供了平台,而 “除虫”(反对政治化)与 “育种”(推动共赢)的比喻,则进一步明确了 “去政治化、强合规” 的法律合作方向。
法律解析:中美农业合作的三大核心法律维度
剑盾法律网结合国际法、双边协议及两国国内法,对中美农业合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层解读,厘清合作的合规边界与风险点:
一、国际法框架:WTO 规则下的合作与争议
农业补贴的合规边界
根据 WTO《农业协议》,中美作为成员方,对农业的补贴需符合 “绿箱”(不扭曲贸易的补贴,如研发、基础设施建设)、“黄箱”(可扭曲贸易但有上限的补贴,如价格支持)的分类规则。美国对大豆、玉米的规模化生产补贴,若超出 “黄箱” 补贴上限(占农业产值的 5%),则涉嫌违规;中国对小农经济的扶持属于 “绿箱” 补贴,符合规则。剑盾法律网提示,中美应通过 WTO 农业委员会定期通报补贴情况,避免因 “补贴争议” 引发贸易摩擦,此前 2018 年中美贸易战中,美国对华大豆加征关税,就曾以 “中国农业补贴违规” 为借口,实则缺乏 WTO 规则支撑。
“国家安全例外” 的合理范围
美国以 “国家安全” 为由禁限中国购农地,需符合 WTO “国家安全例外条款”(GATT 第 21 条)的严格条件:一是措施必须 “真正出于国家安全目的”,二是不得构成 “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三是不得 “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剑盾法律网剖析,中国企业购农地多集中于普通耕地,而非涉及国防安全的敏感区域,美国的禁限措施明显超出 “国家安全” 的合理范围,属于 “借安全之名行保护之实”。若中国企业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据 WTO 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要求美国撤销违规措施并赔偿损失。
二、双边协议:未生效 BIT 与已落地经贸协议的衔接
尽管《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尚未正式生效,但双方在前期谈判中已就 “农业投资保护” 达成多项共识,如 “禁止业绩要求”(不得要求中国企业购买美国本土设备才能购农地)、“征收补偿”(若农地被征收需按市场价值补偿)等,这些共识为当前合作提供了非正式法律指引。
而在已落地的经贸协议中,2020 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关于农业的条款仍具法律效力。协议明确中国扩大对美国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的进口,美国则承诺 “不对中国农产品加征新关税”。剑盾法律网指出,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中国需按约定完成进口配额,美国则需避免出台与协议冲突的限制措施(如禁限购农地间接影响大豆生产出口),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据协议中的 “争端解决条款” 启动磋商,避免直接升级为贸易战。
三、国内法合规:中企在美农业投资的风险与应对
美国各州对农地购买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给中国企业带来合规挑战。例如,爱荷华州要求外国政府关联企业购农地需经州政府审批,得克萨斯州则对外国投资者购农地的面积设置上限。剑盾法律网警示,中企在美投资农地需做好三项合规工作:一是提前核查目标州的《外国农地投资法》,明确审批流程与限制条件,避免因 “未审批即购买” 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区分 “企业投资” 与 “政府关联投资”,若企业与中国政府无关联,可避免部分严苛审查;三是留存投资目的证明材料,如 “用于农产品种植出口,不涉及敏感领域”,以应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
此外,美国部分州还要求外国投资者定期报备农地使用情况,若未按时报备,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农地被没收的风险。剑盾法律网支招,中企可委托美国本地律师事务所提供 “全程合规服务”,包括前期法律尽调、中期审批协助、后期合规报备,降低因法律差异导致的风险。
行业洞察:中美农业合作的法律障碍与突破路径
中美农业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于 “政治化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剑盾法律网联合国际贸易法律专家,提出以下突破路径,推动合作回归法律框架:
一、建立 “中美农业合作法律对话机制”
建议由中国农业农村部、美国农业部牵头,联合两国司法部、商务部及行业协会,设立年度 “中美农业法律对话会”,聚焦三大议题:一是解读双方最新农业法律政策(如美国州级农地限制、中国农产品进口检疫规则),减少信息不对称;二是协商解决合作中的法律争议(如补贴争议、投资限制),避免争议升级为贸易措施;三是修订完善双边协议(如推动 BIT 中农业投资条款落地),为合作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推动 “农业投资去政治化” 的法律保障
针对 “禁限中国购农地” 问题,可从两方面发力:一是中国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要求美国举证 “中国购农地威胁国家安全”,若美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需撤销禁限措施;二是中美可签订 “农业投资安全例外清单”,明确 “哪些农地(如靠近军事基地的土地)属于敏感区域,哪些属于普通耕地”,对普通耕地的投资不加限制,既保障美国国家安全,又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三、完善 “农产品贸易合规体系”
中美农产品贸易中的 “检疫标准差异”“标签合规” 等问题,也需通过法律协调解决:一是建立 “中美农产品检疫标准互认机制”,对大豆、玉米等大宗农产品的检疫项目、检测方法达成共识,避免因 “标准不互认” 导致货物滞留;二是制定 “中美农产品标签合规指南”,明确双方对产地、成分、保质期等标签要素的要求,帮助企业避免因标签不合规被退货。例如,美国要求进口农产品标注 “是否使用基因编辑技术”,中国企业需提前了解并合规标注,避免法律风险。
操作指南:中企与行业协会的合规与维权手册
结合中美农业合作的法律环境,剑盾法律网为中国农业企业、行业协会提供具体操作指南,确保合作合规有序:
一、中企在美农业投资:五步合规法
法律尽调:委托美国本地律所核查目标州的农地购买法律,明确 “是否需要审批、审批流程、限制条件”,重点关注 “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农地用途限制” 等条款;
资质准备:整理企业非政府关联的证明材料(如股权结构、资金来源),若涉及国企投资,需提前向美国 CFIUS 报备,说明投资目的与安全承诺;
合同签订:在购地合同中明确 “若因美国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避免政治风险转化为经济损失;
审批申报:按目标州要求提交审批申请,附尽调报告、企业资质、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必要时邀请当地议员、行业协会协助沟通;
后续合规:定期按州法律要求报备农地使用情况,建立 “合规台账”,记录农地种植品种、产量、出口流向等信息,以备监管核查。
二、农产品出口美国:三大合规要点
标准对接:依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标准,提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标签合规:按美国农业部(USDA)要求标注 “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成分表”,若为转基因产品,需明确标注 “含有转基因成分”;
争端应对:若农产品在美入关时因 “标准不符” 被扣留,立即联系中国驻美使领馆经商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同时委托美国律师提起行政复议,避免货物长期滞留导致变质。
三、行业协会:发挥 “桥梁与维权” 作用
政策传递:及时向企业解读中美最新农业法律政策(如美国农地限制、中国进口配额调整),通过线上培训、手册发放等形式普及合规知识;
标准协调:联合美国大豆出口协会等机构,推动中美农产品标准互认,例如争取 “中国蓝莓检疫标准与美国互通”,降低出口成本;
维权支持:若企业遭遇美国不公平待遇(如禁限购农地、不合理加征关税),组织企业集体申诉,通过中国商务部、WTO 等渠道反映诉求,形成维权合力。
剑盾法律网认为,中美农业合作的优势互补并非空中楼阁,而是需要法律规则的 “基石” 来支撑。谢锋大使的讲话,本质是呼吁双方回归 “按规则办事” 的轨道 —— 只有摒弃政治操弄,在 WTO 规则、双边协议的框架下化解分歧,才能让中美农业合作的 “果实” 真正惠及两国农民与消费者。期待未来,中美能通过法律对话建立更稳定的合作机制,让农业成为两国关系的 “压舱石” 而非 “绊脚石”。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责编:刘语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