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多年好友竟诬陷自己‘被包养’”—— 近日,海南文昌法院审理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王芳母女因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造谣何某 “不检点离婚”“被老男人包养”,被判置顶致歉视频十日,并共同赔偿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这起案件再次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法律后果,剑盾法律网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解读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核心要点。
从侵权构成来看,王芳母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要件。剑盾法律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分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 “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行为指向特定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三大条件 —— 本案中,王芳在 400 余粉丝的账号置顶含何某头像的侮辱视频,其母在评论区追加 “和你娘一样骗老头钱” 的攻击性言论,内容直指何某且系无中生有,属于典型的侮辱、诽谤行为;视频传播后导致何某社会评价下降,还引发焦虑、抑郁及睡眠障碍,精神损害后果明确,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从法律责任承担来看,法院的判决兼顾 “惩戒侵权” 与 “修复名誉”。剑盾法律网指出,本案中 “置顶致歉视频十日” 的判决,是《民法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责任形式的精准适用 —— 通过与侵权行为相同的传播渠道发布致歉内容,能最大程度消除不实信息对何某的负面影响;而 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 300 元交通费的赔偿,既弥补了何某因侵权遭受的精神痛苦,也覆盖了其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体现了 “侵权行为与责任相适应” 的法治原则。此类判决不仅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更向公众传递 “网络言论需谨慎” 的信号。
针对网络名誉权保护,剑盾法律网给出两点实用建议:一是公民若遭遇网络造谣、侮辱,需第一时间保存侵权内容截图、传播数据、精神损害证据(如病历、心理评估报告),明确侵权主体后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证据灭失;二是公众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不编造、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即便与他人有矛盾,也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借助网络发泄情绪。
剑盾法律网强调,随着网络社交的普及,名誉权侵权案件频发,但 “言论自由” 不等于 “造谣自由”。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网络空间的每一条言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唯有尊重他人名誉权,遵守法律底线,才能共同维护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