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250 元等侮辱性转账 宁乡一被执行人被罚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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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250 元等侮辱性转账 宁乡一被执行人被罚 5000 元

2025-08-27 22:28:25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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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 “特殊” 执行案件作出处罚:被执行人王女士(化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仅拒不履行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还多次用 “250”“438” 等带侮辱含义的数字向申请执行人李女士转账,并伴随骚扰电话、辱骂短信,最终被法院依法处以 5000 元罚款,同时责令当面道歉。此事引发公众对 “侮辱性数字转账的法律边界” 的关注,剑盾法律网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展开深度解读。

用 250 元等侮辱性转账 宁乡一被执行人被罚 5000 元(图1)

一、案件还原:拒不履行还恶意侮辱,被执行人触碰法律红线

事件起源于一场夫妻共同财产纠纷。2024 年 5 月,李女士发现丈夫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王女士转账 “520”“1314” 等特殊金额,累计达 25730 元。李女士随即提起诉讼,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王女士返还钱款。宁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经调解,王女士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前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王女士不仅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反而采取了恶意骚扰的方式挑衅:在凌晨两三点多次向李女士转账 “250”“438”(中文语境中常被视为 “愚笨”“不尊重女性” 的贬义符号),此类转账累计达 47 次;同时,她还频繁拨打李女士电话、发送辱骂短信,导致李女士长期失眠,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女士名下有存款,具备完全履行能力,其转账、骚扰行为并非 “无力还款”,而是故意通过侮辱性手段贬损李女士人格,同时挑战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最终对王女士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责令其向李女士当面道歉。

二、法律解读:侮辱性数字转账的定性与责任边界

针对 “日常生活中发 250 元红包是否涉嫌侮辱” 这一疑问,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指出,需结合 “发送意图”“双方关系”“语境场景” 综合判断。剑盾法律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剖析此类行为的定性与责任:

1. 民事侵权:侵犯人格权的核心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剑盾法律网解读:

若发送者明知 “250”“438” 等数字具有贬义,且在存在矛盾(如本案中的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的前提下,刻意选择此类数字转账,并伴随辱骂、骚扰行为,可直接认定为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损害(如李女士的长期失眠),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仅是亲友间的日常玩笑,且双方无矛盾、发送者无恶意,未引发对方反感或社会评价降低,则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朋友间偶尔发 “250 元” 红包并附言 “逗你玩”,且对方明确表示接受玩笑,不涉及人格权侵害。

2. 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

剑盾法律网警示,若侮辱性转账伴随多次骚扰、辱骂,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本案中,王女士 “47 次转账 + 骚扰电话 + 辱骂短信” 的行为,已符合 “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然侮辱他人” 的情形,若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女士除法院的民事罚款外,还可能面临治安拘留或额外罚款。

3. 刑事责任:极端情况下可能构成侮辱罪

虽然本案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剑盾法律网指出,若侮辱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如通过公开平台传播侮辱性转账记录,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或长期骚扰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面临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事处罚。不过,侮辱罪属于 “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需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合规要点:公民如何避免 “数字侮辱” 法律风险

结合本案及实务经验,剑盾法律网从 “发送者” 与 “受害者” 两个角度,梳理出具体的合规与维权指南:

1. 发送者:避开敏感数字,明确意图表达

谨慎选择转账数字:日常转账时,尽量避免使用 “250”“438”“38” 等具有公认贬义的数字,尤其在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时,即使无侮辱意图,也可能因数字敏感引发误解,增加法律风险;

附加清晰备注:若因特殊原因需使用非常规数字,可在转账备注中明确用途(如 “还款 250 元”“垫付费用 250 元”),避免被认定为恶意;

尊重他人边界:即使与他人有分歧,也应通过协商、法律途径解决,切勿以转账、短信等方式进行侮辱、骚扰,否则可能从 “民事纠纷” 升级为 “法律责任”。

2. 受害者: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若遭遇类似侮辱性转账、骚扰,剑盾法律网支招,需做好 “证据留存 + 多途径维权”:

全面固定证据:截图保存转账记录(含金额、时间、备注)、短信 /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若因骚扰导致身体不适(如失眠、抑郁),留存医院诊断证明,这些均是主张权益的核心依据;

分阶段维权:

第一阶段:向对方发送书面警告,要求停止侵害,明确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第二阶段:若警告无效,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阶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若情节严重,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侮辱罪责任;

联动司法机关:若案件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如本案中的执行阶段),可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借助司法力量快速制止侵害。

四、行业洞察: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的细化趋势

剑盾法律网结合近年案例分析,发现随着数字支付的普及,“侮辱性转账”“恶意备注” 等新型人格权侵权行为逐渐增多,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呈现两大趋势:

1. 认定标准更注重 “场景化”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再单纯以 “数字本身” 判断,而是结合 “双方关系、行为背景、后续行为” 综合考量。例如,同样是 “250 元转账”,亲友间无矛盾时可能被认定为玩笑,而纠纷中伴随辱骂则会被认定为侮辱,体现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的司法原则,更贴合数字时代的行为特点。

2. 责任追究更强调 “行为后果”

从本案中法院对王女士的罚款,到此前 “因恶意备注侮辱他人被拘留” 的案例,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对 “通过数字手段侵害人格权” 的行为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不仅关注 “行为本身”,更重视 “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如生活干扰、精神损害),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若存在 “多次、故意” 等情节,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趋势提醒公众:数字并非 “法外之地”,转账、短信等看似 “小事” 的行为,若触及法律红线,同样需承担责任。而企业、平台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辅助风险防范,例如在转账界面设置 “敏感数字提示”(如 “该数字可能存在歧义,是否确认使用”),帮助用户规避无意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王女士的教训表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剑盾法律网强调,数字时代更需尊重他人人格权,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日常交往,都应守住法律底线,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才能真正维护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黄超珍)

[责任编辑:沈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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