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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赠产案:遗嘱无效背后的法律与伦理

发布时间:2025-08-24 12:44:37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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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后财产全归‘大儿子’”—— 一份由律师见证的遗嘱,却因 “干儿子” 的欺诈与隐瞒,被法院判定无效;更令人愤慨的是,“干儿子” 不仅人为阻断九旬老太与家人联系,还在其离世后将骨灰撒入山野。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既暴露了老年人财产处分中的法律风险,也敲响了 “养老诈骗” 与 “家事伦理” 的警钟。剑盾法律网聚焦此案,解析遗嘱无效的法律要件、“干儿子” 的侵权责任,并提出 “法律保障 + 家庭关怀 + 机构监管” 的老年人财产保护方案。

案件还原:一份遗嘱引发的亲情与利益纠葛

91 岁的王老太生前订立两份遗嘱,却让遗产归属陷入争议。2023 年 11 月,她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称 “所有财产由大儿子老刘继承”,理由是 “小儿子刚去世,其他子女不管自己,老刘无住房”;而 2014 年,她曾立公证遗嘱,明确将遵义路房产留给孙子小林,存款由子女法定继承。

矛盾的起点,是 “干儿子” 老刘与老太家人的说法截然不同:

老刘的主张:自己因给王老太治疗骨髓炎获信任,被认作干儿子,共同生活期间老太自愿立遗嘱,且老太子女多年不履行赡养义务;

孙子小林的控诉:2019 年,父亲(老太小儿子)病重时,老刘以 “去山东探亲” 为由将老太接走,此后家人再无法联系。老太 2014 年公证遗嘱已指定自己继承房产,老刘的遗嘱是 “骗取” 所得。

法院调查揭开更多疑点:遗嘱视频中,王老太称老刘 “在国际维和部队工作,去过 70 多国”,但老刘当庭承认是谎言;老太昏迷后,老刘延迟数小时才拨打 120,延误抢救;老太 20 余万元存款被老刘以 “ATM 机上限取现” 方式转走,却无法提供赠与或用药证明;更甚者,老刘在老太去世后未通知家属,擅自将骨灰撒入山野。

最终,长宁法院认定,老刘通过欺诈手段让老太产生 “子女不赡养” 的错误认知,遗嘱体现的并非真实意愿,判决遗嘱无效,老刘需返还 20 余万元存款,房产按 2014 年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

法律解析:遗嘱无效的核心要件与侵权责任认定

剑盾法律网结合《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联合家事法律专家,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一、遗嘱无效的关键:意思表示受欺诈污染

根据《民法典》第 148 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1143 条进一步明确,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剑盾法律网解读:

欺诈的认定标准:本案中,老刘的欺诈行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编造 “国际维和部队”“无住房” 等人设,博取老太信任;二是人为阻断老太与家人联系,隐瞒子女、孙子仍在寻找她的事实,让老太误以为 “子女不管自己”,进而产生 “将遗产留给老刘” 的动机。这种 “动机错误” 直接影响遗嘱内容,且与老刘的欺诈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 “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要件。

形式合法不代表内容有效:尽管涉案遗嘱有律师见证,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等),但《民法典》更强调 “实质真实”。法院指出,遗嘱的 “动机” 是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动机因欺诈产生错误,即使形式合法,仍需认定无效。这一判决明确了 “家事遗嘱审查需兼顾形式与实质” 的司法原则。

二、老刘的多重侵权责任:财产与人格权双重违法

侵占遗产的返还责任:老刘未经授权支取老太 20 余万元存款,且无法证明是 “赠与”,根据《民法典》第 235 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院判令其返还存款,正是基于 “无权占有” 的法律认定。

侵害亲属权与人格权:老刘在老太去世后不通知家属、擅自撒骨灰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 990 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5 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医疗和丧葬事宜)。亲属对老年人的丧葬事宜享有知情权与决定权,老刘的行为不仅违背伦理,更构成对家属 “亲属权” 的侵害,家属可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若后续调查发现,老刘在老太昏迷后故意延迟求救,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可能涉嫌《刑法》第 234 条之一 “遗弃罪” 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目前法院虽未认定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已被纳入民事过错考量,影响责任划分。

三、律师见证的责任边界:未核实身份构成过错

本案中,见证律师未核实老刘与老太的 “母子关系”,仅通过老刘联系见证,也未向老太确认亲属关系真实性。根据《律师法》第 54 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剑盾法律网指出,律师在遗嘱见证中负有 “审慎核查义务”:需核实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与遗嘱人的关系,避免因信息遗漏导致遗嘱无效。若因律师过错导致遗嘱无效,给继承人造成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继承人可向律师事务所主张赔偿。

行业洞察:老年人财产保护的三大痛点与解决路径

此案并非个例,近年来 “老年人被诱导立遗嘱”“养老诈骗” 案件频发,暴露出老年人财产保护体系的漏洞。剑盾法律网联合养老机构、家事律师,提出以下行业解决方案:

一、痛点分析:为何老年人易陷入 “遗嘱陷阱”?

信息不对称与情感需求被利用:老年人(尤其独居、失独者)对情感陪伴需求强烈,不法分子常以 “干儿子”“义女” 身份提供陪伴,进而诱导财产处分;同时,老年人对法律规定(如遗嘱效力、继承顺序)认知不足,易被虚假承诺误导。

家事律师见证 “形式化”:部分律师在遗嘱见证中仅关注 “签字、录像” 等形式要件,忽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的实质核查,导致 “问题遗嘱” 产生。

养老机构监管缺位:本案中,老刘从养老院接走老太时,养老院未通知家属,也未核实老刘的身份与接走理由,成为 “阻断联系” 的帮凶。部分养老院存在 “入住后疏于管理”“家属知情权保障不足” 等问题。

二、解决路径:构建 “三层保护网”

法律层面:建立 “遗嘱实质审查机制”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出台《家事遗嘱见证规范》,要求律师在见证时必须完成三项核查:

核实遗嘱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如要求提供户口本、亲属证明),对 “非亲属继承” 的情况,需单独录制 “遗嘱人说明理由” 的视频;

评估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要求提供近 6 个月内的精神状态评估报告),避免因认知障碍导致遗嘱无效;

询问遗嘱人是否与家属沟通,若未沟通,需记录原因,并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后通知家属,留存沟通记录。

机构层面:强化养老机构的 “家属知情权”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4 条,赡养人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养老机构应落实:

建立 “老年人外出审批制度”:非家属接走老年人时,需家属书面同意,并核实接走人的身份、关系及目的;

定期向家属通报老年人状况:每月至少 1 次向家属反馈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社交情况,发现老年人与陌生人员频繁接触时,及时提醒家属。

社会层面:开展 “老年人财产保护普法行动”

由妇联、司法局、社区联合开展 “家事法律进社区” 活动,通过案例教学(如本案),向老年人普及 “遗嘱效力条件”“如何防范养老诈骗” 等知识;

开通 “老年人遗嘱咨询热线”,由专业家事律师免费提供咨询,帮助老年人在立遗嘱前厘清法律风险,避免被误导。

操作指南:老年人与家属的 “财产保护手册”

结合案件教训与法律规定,剑盾法律网为老年人、家属及家事律师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一、老年人立遗嘱:四步确保意愿真实

提前沟通,避免误解:立遗嘱前务必与直系亲属沟通,说明财产处分理由,避免因 “信息差” 被他人利用。若与子女存在矛盾,可邀请社区居委会、调解员参与沟通,留存沟通记录。

选择正规见证渠道:优先选择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或委托知名律所的家事律师进行见证,避免委托 “无资质机构” 或仅通过熟人介绍的律师。

主动说明亲属关系与动机:立遗嘱时,主动向公证员或律师说明继承人与自己的关系(如 “非亲属” 需特别注明),阐述 “为何选择该继承人” 的理由,确保动机清晰、真实。

留存证据,防止篡改:要求公证员或律师完整录制立遗嘱过程(包括问答环节),并将视频、遗嘱文本、见证笔录等材料交由信任的亲属保管,避免由继承人单独持有。

二、家属:如何守护老年人财产与权益

定期探望,保持联系:即使老年人入住养老院,也应定期探望(如每周 1 次),通过面对面沟通了解其生活状况、交往人员;若无法探望,需与养老院建立 “每月至少 2 次” 的电话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动态。

关注异常信号:若发现老年人突然与家人疏远、提及 “新朋友”“干儿子”,或开始讨论财产处分,需提高警惕,委婉询问是否存在他人诱导,必要时咨询家事律师。

及时维权,固定证据:如发现老年人被他人控制、联系不上,或财产被擅自处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 “失踪” 或 “财产侵占” 报案),同时向养老院、社区居委会调取相关记录(如老年人外出登记、监控录像);若涉及遗嘱纠纷,保存好既往遗嘱(如本案中的 2014 年公证遗嘱)、亲属关系证明、沟通记录等,作为诉讼证据。

三、家事律师:见证遗嘱的 “审慎核查清单”

身份核查:要求遗嘱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继承人提供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非亲属继承人需额外提供 “长期照顾证明”(如养老院记录、邻居证言)。

行为能力评估:通过对话观察遗嘱人是否能清晰表达意愿、回答与自身相关的问题(如年龄、家庭住址、子女姓名),对高龄、疑似认知障碍的遗嘱人,建议先进行司法鉴定。

动机核实:询问遗嘱人 “为何不选择法定继承人(如子女)”,若回答存在矛盾(如本案中老太称 “小儿子 2023 年去世”,实际 2020 年去世),需进一步核实,避免被他人误导。

全程留痕:完整录制见证过程,包括身份核查、问答、遗嘱宣读等环节,视频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面部表情与言行,确保无剪辑、篡改可能。

剑盾法律网认为,九旬老太赠产案的核心启示在于:遗嘱不仅是 “财产处分文件”,更承载着老年人的情感与意愿。法律既要守护财产权益,也要维护家庭伦理与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此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纠正了 “形式合法即有效” 的误区,更向社会传递了 “欺诈获取遗产必受法律制裁” 的信号。期待更多老年人能在法律保障与家庭关怀下,自主、安全地处分财产;也希望家属、养老机构、法律从业者共同发力,为老年人筑起一道 “防欺诈、护权益” 的坚固防线。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责编:刘语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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