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8.3 万遭扣 2.8 万 服务费争议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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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8.3 万遭扣 2.8 万 服务费争议的法律透视​

2025-08-30 09:33:31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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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民黄先生的贷款经历引发关注:他通过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 “星元公司”)协助,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自贸区支行获批 8.3 万元贷款,却被星元公司以 “贷后管理” 为由扣走 2.8 万元。星元公司称该费用是 “双方协商的一口价服务费”,银行则表示贷款流程合规、扣费与己无关,黄先生报警后双方未达成和解。针对这起涉及第三方贷款中介的纠纷,剑盾法律网从合同效力、责任认定、维权路径等角度展开解读,为消费者规避贷款中介风险提供法律指引。

贷款 8.3 万遭扣 2.8 万 服务费争议的法律透视​(图1)

从合同约定与履行的冲突来看,此次纠纷的核心在于 “服务费标准的变更合法性”。根据黄先生提供的材料,他与星元公司最初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按银行实际放款金额的 2% 收取 —— 若按 8.3 万元计算,合规服务费应为 1660 元,与星元公司实际扣取的 2.8 万元相差近 17 倍。星元公司主张 “以客户融资核算明细的一口价为准”,但黄先生称该明细是 “为拿回被扣款项被迫签订”。剑盾法律网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黄先生能举证证明签订 “融资核算明细” 时存在胁迫(如不签就不退还钱款)或欺诈(如虚构 “银行要求转款否则收回贷款”),则该变更条款可能因 “意思表示不真实” 被认定为无效,星元公司需返还超额收取的费用。此外,星元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未按初始合同约定收费却未提前明确告知,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星元公司提出的 “贷后管理” 说辞,剑盾法律网进一步剖析其法律性质。黄先生表示,星元公司称 “转款到第三方账户是为应对银行核查,否则贷款会退回”,且有自称 “银行风控” 的人员要求冻结 2.8 万元。但广西北部湾银行明确回应 “贷款无需第三方介入,无此类资金操作要求”。剑盾法律网指出,若星元公司虚构银行规定、冒用银行名义诱导转款,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 “欺诈行为”,甚至涉嫌《刑法》中的诈骗罪(需结合主观故意与情节认定)。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黄先生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法院撤销因欺诈签订的费用约定,并要求星元公司赔偿损失。同时,星元公司主张 “跑上跑下办理贷款、进行渠道运作” 需额外收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此类口头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 中介服务收费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依据,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在银行责任的界定上,广西北部湾银行称 “贷款流程合规,扣费与银行无关”,并已调取视频调查。剑盾法律网解读,银行的 “无责” 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贷款审批、放款过程完全符合监管规定,未与星元公司存在利益关联;二是未存在 “默示认可中介收费” 的行为(如未提醒黄先生警惕第三方不合理收费)。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若调查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 “引导黄先生选择星元公司”“未告知贷款可自行办理” 等情况,可能因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承担一定监管责任。但从目前信息看,黄先生是通过 “自称银行信贷经理的推销电话” 接触星元公司,若该电话并非银行工作人员所打,银行对中介的违规行为无需直接担责,核心责任仍在星元公司。

针对此类第三方贷款中介纠纷,剑盾法律网为消费者提出具体维权操作指南:首先,签订中介合同前,需核查中介机构资质(可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包含 “金融中介服务”,避免选择成立时间过短、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如星元公司成立仅 3 个月即涉纠纷);其次,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 “服务费比例”“支付方式”“变更条件” 等核心内容需明确书面约定,拒绝 “口头承诺”,对模糊表述(如 “根据服务难度调整费用”)需要求补充说明;再次,贷款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录音(尤其是中介承诺与后续变卦的内容)、银行反馈截图等,便于纠纷发生时举证;最后,遇违规扣费时,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或在涉嫌欺诈、诈骗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从行业洞察来看,此次事件暴露了第三方贷款中介市场的三大监管漏洞:一是 “准入门槛低”,部分中介公司仅登记 “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却实际从事金融中介服务,规避金融监管;二是 “合同不规范”,利用消费者贷款急切心理,通过 “低费率诱签 + 事后加价” 的模式侵犯权益;三是 “虚假宣传频发”,冒用银行名义吸引客户,模糊中介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剑盾法律网认为,规范该行业需多方合力:立法层面,建议明确 “金融中介服务” 的行政许可要求,划定服务费上限(如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 5%),禁止 “事后变更收费标准”;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排查机制,对新成立的中介公司加强资质审核,对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行业层面,推动中介机构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流程,提升行业透明度。

贷款中介本应是 “连接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桥梁”,却因部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沦为 “权益侵害工具”。此次黄先生的遭遇,既提醒消费者需提升法律警惕,也呼吁监管部门加快填补行业监管空白,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中介乱象,让贷款服务回归 “便民、合规” 的本质。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黄超珍)

[责任编辑:许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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