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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骗领养老金案:法律解析与防范之策

发布时间:2025-08-23 11:28:21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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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通报了三起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其中一名 “80 后” 女子李某某的行为引发广泛关注。李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办理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成功骗取近 10 万养老金。这一案件不仅暴露了社保体系中的漏洞,也敲响了法律风险的警钟。剑盾法律网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此类行为严重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详情:精心策划的骗保之路

李某某,1981 年 8 月出生,在 2010 年时,她精心策划了一场骗保行动。她虚构了一个 1967 年 2 月出生的身份,并办理了相应的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凭借这些虚假证件,她于 2010 年 1 月在卫辉市顺利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手续。经过数年的 “布局”,2017 年 3 月,李某某成功办理退休,并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从 2017 年 4 月至 2025 年 1 月,她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基金共计 9.57 万元。直至 2025 年 1 月,公安机关才对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幸运的是,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避免了国家社保资金的损失。

法律解读:一行为触犯两重罪

国家 “双千计划”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指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骗取社保金)。伪造户口簿和身份证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这些证件未被完全使用,仅制作行为即构成犯罪。

而李某某通过伪造证件骗取社保金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为 3000 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 万 -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社会保险法》第 88 条也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除退回骗取金额外,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于伪造证件与骗取社保存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司法实践中可能择一重罪(诈骗罪)论处;但若两行为均造成严重后果,如伪造多份证件且骗取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数罪并罚。

创新解决方案与行业洞察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李某某个人的法律审判,更是对整个社保体系的一次深刻反思。剑盾法律网认为,社保部门应加强身份信息核实的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多维度比对,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身份参保的可能性。同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实现身份信息的实时核查。对于社保工作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律风险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此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也至关重要。剑盾法律网建议,通过社区宣传、线上课程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保法律法规知识,让民众充分认识到骗保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操作指南:如何避免陷入骗保陷阱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时,务必确保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如果对社保政策存在疑问,应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而不是寻求非法途径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声称可以帮助办理特殊社保待遇的 “中介”,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防止被他人冒用进行骗保活动。

总的来说,李某某虚构证件骗领社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她可能面临的刑罚需结合涉案金额、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判定。实践中大概率以诈骗罪为主量刑,若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刑期可能超过 10 年,并面临高额罚金及退赔责任。剑盾法律网再次提醒涉事人员李某某,尽快自首并退赃,以争取从轻处理。同时,也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全社会的警示,共同守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责编:刘语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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