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开应急舱门判赔警示:旅客航司共筑航空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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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开应急舱门判赔警示:旅客航司共筑航空安全防线​

2025-09-07 12:05:18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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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4 日晚,浙江衢州机场上演惊险一幕。首次搭乘飞机的旅客张某,在国航 CA2754 号航班即将起飞之际,竟误把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用力拉开,瞬间应急滑梯弹出,原本即将翱翔蓝天的航班戛然而止。这一意外不仅打乱了众多旅客的出行计划,更给航空公司带来高达 11 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需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赔付国航 77593.46 元。这一判决,为航空安全领域的责任界定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社会对旅客与航司安全责任的深入思考。

当晚 21:05,旅客全部登机完毕,飞机舱门关闭,滑梯预位,一切都在为起飞做着最后的准备。仅仅 5 分钟后,坐在 29J 座位的旅客头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行李砸中,6 号乘务员紧急呼叫 5 号乘务员从后舱服务间取冰块送往客舱。而就在这一忙碌间隙,坐在 20L 座位的张某起身前往客舱后部寻找卫生间。慌乱中,他误将飞机尾部的 R2 门当成了厕所门,用力一拉,导致 R2 门在滑梯预位下瞬间打开,应急滑梯释放,客舱内瞬间陷入混乱。据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该航班配备飞机机组 3 人、乘务组 4 人、安全员 1 人,其中 5 号乘务员负责管理 R2 门主舱门,而张某开启 R2 门时,后舱恰好无乘务人员值守。事故发生后,航班被迫取消,张某被机场公安带走接受询问,衢州机场地勤保障部紧急安排受影响旅客的食宿。7 月 8 日,衢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在接受询问时懊悔表示:“感觉飞机那个厕所门很奇怪,轻轻开不动,我又很想上厕所,就用手用力一拉,门就打开了。” 原来,张某此次前往成都,是为了学习理疗、养生知识,却未曾想因这一 “无心之失” 付出了沉重代价。

事件发生后,国航迅速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国航指出,此次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 110847.8 元,包括飞机维修费用 32697.8 元、航班取消补偿费用 53000 元、旅客安置费用(住宿、交通、餐饮)25150 元。国航认为,航班飞行前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如在张某座位前方 18 排及后方 21 排的电子屏幕播放安全须知,座椅前方放置安全须知卡片,欢迎词中强调安全事项,客舱内卫生间、应急出口及相关安全标识清晰醒目,正常旅客均能轻松识别理解。张某错误操作释放滑梯,完全是因其自身疏忽大意,未履行一般人应有的基本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提出,国航在客舱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该航班机型设有 158 个座位和 8 个逃生窗口,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相关条款,配备的乘务员人数最少应大于 4 人,而实际仅配备 4 人,属于空乘人员配备不达标;事发时飞机尾部无人执勤看管,该区域作为客舱重要安全区域,左右各有一个应急舱门及厨房,自己进入该区域时既无人员执勤,也未看到 “闲人莫进” 等安全提示。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首次乘坐飞机,但客观上其座椅前部有安全须知卡片,电子屏幕也播放安全须知录像,客舱卫生间明确写有 “厕所” 标识。张某未阅读安全须知,未仔细观察客舱内设施标识,在已察觉飞机舱门与普通厕所门差异且难以开启时,未向他人求助,执意大力开启舱门,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院也指出,乘坐飞机并非大众普遍熟知的生活常识,客舱安全需要旅客与航空公司共同维护。事发时,国航后舱无乘务人员监管,后舱卫生间与厨房间的遮蔽帘处于打开状态,反映出国航自身存在管理缺陷。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国航承担 30% 的责任。此外,对于张某主张的机票款退还或折抵诉求,因国航次日已安排补飞,且张某系自身原因终止行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明确若张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 15 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指出,本案通过明确划分旅客 70%、航空公司 30% 的过错比例,突破了以往 “客舱安全责任非旅客即航司” 的简单二元思维模式,确立了 “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 的裁判原则。这一创新性判决,一方面对旅客的不当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惩戒作用,警示广大旅客在乘坐飞机时务必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另一方面,也对航空公司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将安全责任全方位、无死角地融入服务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从长远来看,这样的裁判导向有助于构建 “旅客遵规、航司尽责” 的航空安全共建共治良好格局,为持续保障航空安全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规则遵循。

除民事赔偿外,本案判决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者可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若 “机闹” 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甚至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旅客违规开启应急舱门这一行为而言,即便未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4 条,也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 “行政惩戒 + 民事赔偿 + 刑事追责” 的立体化责任体系,对潜在的 “机闹” 行为以及各类危害航空安全的不当行为形成了全方位、无死角的强大威慑。

此次事件也为整个航空业带来深刻反思。对于旅客而言,乘坐飞机前应主动了解航空安全知识,认真阅读安全须知,飞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定,遇到疑问及时向乘务人员寻求帮助。航空公司则需进一步优化客舱管理流程,加强乘务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确保在关键区域、关键时间点有足够人员进行监管与引导;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如在应急舱门附近设置智能警示装置,当旅客靠近时自动发出语音提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此外,机场方面也可在候机区域加强航空安全宣传,通过播放视频、设置展板等方式,提升旅客的安全意识。只有旅客、航空公司、机场等各方协同合作,将安全意识贯穿于航空出行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筑牢航空安全的坚固防线,让每一次飞行都平安、顺畅。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黄莉娟)

[责任编辑:徐晓娜]